2013年反腐典型案件
2018-11-08 10:07 來源:必威betways
1.薄熙來案:官方微博及時發布庭審情況
  2013年10月25日上午,山東省高級法院對原中央政治局委員、重慶市委原書記薄熙來受賄、貪汙、濫用職權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無期徒刑的原判。
  2013年9月22日,濟南市中級法院審理認定,薄熙來受賄人民幣2044萬餘元,貪汙人民幣500萬元,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對薄熙來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宣判後,薄熙來不服,提出上訴。一審庭審期間,濟南市中級法院通過新聞發言人向庭外的新聞記者介紹情況,並通過官方微博及時發布了庭審情況。
  一審宣判後,薄熙來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並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合議庭審閱了案件全部卷宗材料和一審庭審錄像資料,審查了薄熙來的上訴狀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多次訊問了薄熙來,聽取其辯護人意見,核實了全案證據,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了全麵審查,充分保障了薄熙來及其辯護人的訴訟權利。經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山東省高級法院依法作出二審裁定。
2.劉誌軍案:“高鐵第一人”被判死緩
  2013年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對鐵道部原部長劉誌軍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宣判,對劉誌軍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審理查明:1986年至2011年,劉誌軍在擔任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分局黨委書記、分局長、鄭州鐵路局副局長、沈陽鐵路局局長、原鐵道部運輸總調度長、副部長、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職務晉升、承攬工程、獲取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等方麵提供幫助,先後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460萬餘元;劉誌軍在擔任鐵道部部長期間,違反規定,徇私舞弊,為丁羽心及其親屬實際控製的公司獲得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獲取經營動車組輪對項目公司的股權等,使丁羽心及其親屬獲得巨額經濟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認為,劉誌軍的受賄行為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敗壞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其具有上述法定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且認罪悔罪,對其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3.劉鐵男案:正部級高官被實名舉報落馬
  2013年5月12日,新華社援引中央紀委消息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劉鐵男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組織調查。2012年12月,劉鐵男因被《財經》雜誌副主編羅昌平實名舉報受關注,時隔五個月成為因網絡反腐而首位落馬的省部級高官。這是國家發改委自2003年改組成立以來,被中紀委調查的首位在任最高級別官員。
  2013年8月8日,中央紀委對劉鐵男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經查,劉鐵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及其親屬收受巨額錢物;違規為其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收受禮金禮品;道德敗壞。劉鐵男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其中有的問題已涉嫌犯罪。根據國家發改委8月12日的內部通報,劉鐵男除了受賄1000餘萬元,其本人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及收受禮品,涉及金額超過1.4億元。根據通報,劉鐵男與其子劉德成通過非法經營所得約1.1億元,其妻子郭靜華非法所得3800萬元左右,並收受禮品折合約41萬元。加之劉鐵男受賄金額,已經查明的非法所得超過1.5億元。此外,通報稱,劉鐵男包養情婦兩人,而非坊間流傳八人。
4.黃勝案:副省長明碼標價賣官
  2013年5月3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法院對山東省原副省長黃勝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黃勝犯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據稱,黃勝主政德州期間,官位的交易漸漸由暗箱操作變為明碼標價,縣委書記50萬元,縣裏某個局的局長20萬元,最低價碼是副鎮長5萬元。
  南京市中級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下半年至2011年8月,黃勝在擔任山東省德州市市長、德州市委書記、山東省副省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方麵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多次收受國科(齊河)投資有限公司等21個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23萬餘元。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
  南京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黃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根據黃勝受賄的數額和情節,鑒於其在案發後主動交代了有關部門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南京市中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5.田學仁案:16年85次受賄1919萬元
  2013年11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對吉林省原常務副省長田學仁受賄案一審宣判,認定田學仁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經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法院審理後查明:1995年至2011年間,田學仁在擔任中共吉林省長春市委副書記、吉林市委書記、吉林省委常委、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委書記、吉林省人民政府常務副省長、吉林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獲取貸款、承攬業務、晉升職務等事項上謀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85次收受吉林天河藥業有限公司、時任長春市公安局經偵大隊緝私隊隊長的徐為民等10個單位或個人給予的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919萬餘元。案發後,贓款已全部追繳。
  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根據田學仁受賄的數額和情節,鑒於其歸案後主動交代有關部門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態度較好,贓款已全部追繳,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6.李長軒案:國家糧倉抓出“碩鼠”
  據新華社2013年7月13日消息,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河南公司原董事長李長軒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日前審結。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李長軒無期徒刑,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李長軒於2002年至2011年先後擔任中儲糧鄭州分公司總經理、中儲糧河南分公司總經理、中儲糧河南公司董事長。任職期間,他利用職務便利,先後收受漯河市大道穀物董事長宛振水、登封市糧食收儲公司負責人王國順等65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407.9萬元、4.5萬美元,為宛振水等人在托市糧收購、中央儲備糧調撥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李長軒另有人民幣893.6萬餘元不能說明來源。
  一審宣判後,李長軒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判決書中,列舉了李長軒65項收受賄賂的對象、次數和時間,其中最醒目的是,有25人來自中儲糧河南分公司下屬的各市、縣直屬糧庫的負責人,行賄總額超過300萬元。在李長軒陷入受賄深淵的同時,其妻子和情婦也成為同案犯。其妻子、退休職工薑秀峰,多次幫助李收受賄賂,其以受賄罪,被另案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個體工商戶、李長軒的情婦葉曉宛同樣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7.劉家坤案:原縣委書記與情婦同堂受審
  2013年10月10日,安徽省宿州市檢察院就安徽省阜陽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太和縣原縣委書記劉家坤與其情婦趙曉莉涉嫌共同受賄一案提起公訴。檢察機關指控劉家坤夥同趙曉莉共同受賄總金額達2900餘萬元。這也是迄今為止安徽省檢察機關所查處的數額最大的一起受賄案件。
  據檢察機關指控,2007年至2012年期間,劉家坤夥同其情婦趙曉莉,利用劉家坤擔任上述職務的便利,收受褚某等6人合計人民幣2466萬餘元、價值176萬餘元的金條12根、價值156萬元的觀音畫像一幅、價值95萬餘元的寶馬730轎車一輛和35萬元原始股,錢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929萬餘元,為這些人在承攬工程、征地拆遷、撥付工程款、公司上市改製等請托事項上提供幫助。案發後,涉案贓款、贓物已被全部追繳。
  劉家坤、趙曉莉涉嫌共同受賄案有三大特點:一是行賄人一般都是通過趙曉莉提出請托事項並送上錢物,然後再由劉家坤出麵“弄權”,或是由劉家坤接受請托,再讓趙曉莉出麵收錢。二是給劉家坤送錢的人雖然不多卻均出手大方,其中一個老板兩次就送出1300萬元的現金,另一個老板則三次共送出1000餘萬元的錢物。三是劉家坤收受錢物後“糾結”心理明顯,因各種原因擔心事情暴露,劉家坤先後三次讓趙曉莉退還給行賄人錢物共計1582萬餘元。
8.吳湛輝案:“裸官”貪腐1.7億
  2013年11月20日,廣州市中級法院對東莞市委原副秘書長吳湛輝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作出一審宣判。
  法院判決認定,吳湛輝收受他人賄賂4970萬元,構成受賄罪,另有9200萬元港幣、3000萬元人民幣來源不明,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非法所得上繳國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0萬元。宣判後,吳湛輝當庭未決定是否上訴。
  據悉,吳湛輝之所以被查,是因為遭舉報為“裸官”。一位曾在吳湛輝手下工作的東莞知情人士稱,吳湛輝比較有才能,當時擬被提任東莞副市長,已通過了提拔名單,差不多就要安排位置了,結果一查他是裸官,“就出事了”。為了掩蓋受賄以及購買香港豪宅的事實,吳湛輝等人想出了各種隱蔽手段。令人頗感意外的是,吳湛輝此次被指控的犯罪事實,與其在虎門任職經曆無關,全部發生在其於東莞市環保局任職期間。檢察機關指控,2003年11月至2012年3月期間,吳湛輝在擔任東莞市環保局局長、利用其負責該局全麵工作的職務便利,為東莞市恒泰環保設備有限公司負責人賴洪中(另案起訴)謀取東莞市環保局下屬的工業廢物處理站的承包經營權,收受賴洪中賄送的人民幣4970萬元。
9.盧榮友案:一人受賄牽出50人
  2013年9月11日,安徽省廬江縣原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盧榮友因受賄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財產35萬元。案件宣判後,盧榮友表示服從一審判決,不上訴。
  法院審理認為,盧榮友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從1996年至2012年間,盧榮友受賄金額達370餘萬元,其中索賄230萬元,其行為破壞了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正常工作秩序,也侵犯了國家的廉政製度建設。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危害程度,鑒於其案發後主動交代全部犯罪事實,且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查證屬實,並認罪、悔罪,退賠了全部贓款、贓物,合肥市中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了解,盧榮友從1996年擔任鄉鎮領導幹部職務起就開始受賄,直至案發。16年間其受賄370多萬元,僅在湯池鎮擔任黨委書記、鎮長短短兩年間就受賄328萬多元。此案在查處過程中,牽出嚴重違紀違法人員近50人,其中處級6人、正科級7人,已有多人被移送司法機關。
10.衡陽破壞選舉案:56名省人大代表涉案
  2013年12月27日至28日,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召開全體會議,對在衡陽市十四屆人大一次會議期間,以賄賂手段當選的56名省人大代表,依法確認當選無效並予以公告。衡陽市有關縣(市、區)人大常委會12月28日分別召開會議,決定接受512名收受錢物的衡陽市人大代表辭職。
  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3日,衡陽市召開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共有527名市人大代表出席會議。在差額選舉湖南省人大代表的過程中,發生了嚴重的以賄賂手段破壞選舉的違紀違法案件。現初步查明,共有56名當選的省人大代表存在送錢拉票行為,涉案金額人民幣1.1億餘元,有518名衡陽市人大代表和68名大會工作人員收受錢物。
  根據選舉法和代表法的有關規定,湖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對以賄賂手段當選的56名省人大代表依法確認當選無效並予以公告;對5名未送錢拉票但工作嚴重失職的省人大代表,依法公告終止其代表資格。衡陽市有關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會議分別決定,接受512名收受錢物的衡陽市人大代表及3名未收受錢物但工作嚴重失職的市人大代表辭職。另有6名收受錢物的衡陽市人大代表此前因調離本行政區域已經終止代表資格。
  湖南省有關方麵已對涉案的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黨紀政紀立案調查,對涉嫌犯罪的人員移送司法機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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