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原文】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二)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的;(三)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有關章程活動的。
【案例】2011年10月19日南充市委五屆一次全會前,時任儀隴縣委書記楊建華用公款80萬元,自己出麵或安排下屬,向部分可能成為市委委員的人員送錢拉票,通過拉票賄選當選市委常委;四川省委徹查了此次黨代會之前在南充市有關幹部民主推薦中存在的送錢拉票問題,以及相關負責人失職瀆職問題,共涉及477人,涉案金額1671.9萬元。其中,楊建華犯行賄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20年,時任南充市委書記劉宏建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釋紀】有句成語叫“法不責眾”,很多人正是基於這種心理,明知自己的行為錯誤,但在周圍人都這麼做時就認為錯了也無妨,不會受到追究。而衡陽賄選案、南充賄選案則是對這種錯誤心理的鮮明反擊。兩案的涉案人數均達到四五百人,當地省委在黨中央的領導下對案件予以嚴肅查處,不放過任何一個涉案人,充分體現了中央堅決反對非組織活動、遏製拉票賄選不正之風的堅定決心。
一段時間以來,由於基層組織渙散、紀律鬆弛,一些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和黨性原則喪失,紀律意識、法治觀念淡漠,導致方向迷失、是非不分、行為失範,在誘惑麵前經不起考驗;一些黨組織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嚴重缺位,對幹部隊伍疏於教育、管理、監督,不敢堅持原則,不敢動真碰硬,導致個別黨員領導幹部膽大妄為,公然違背組織原則,進行拉票賄選、買官賣官等非組織活動,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將懲處非組織活動寫進新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是黨中央全麵從嚴治黨的必然要求和具體體現,提醒廣大黨員幹部要時刻保持底線意識,切莫隨波逐流、在大是大非麵前喪失原則,否則不論多少人違紀違法都將一視同仁、嚴懲不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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