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廣東省委關於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意見
2018-11-08 10:08 來源:必威betways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印發<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通知》(中發[2010]8號,以下簡稱《條例》),進一步推進機關黨建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製度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黨內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與基本職責

  1.機關黨建工作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緊密圍繞本部門本單位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創新精神加強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製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發揚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充分發揮黨的思想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和密切聯係群眾的優勢,把服務中心、建設隊伍貫穿始終,發揮黨組織的協助和監督作用,促進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2.機關基層黨組織基本職責。機關基層黨組織是整個基層黨組織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要認真履行《條例》規定的各項職責,領導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建工作,協助本單位負責人完成任務,改進工作;對包括本單位負責人在內的每個黨員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民主集中製原則、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以及思想、作風、道德品質等方麵的情況進行監督。

  二、機關基層黨組織設置與經費保障

  3.合理設置機關黨的基層組織。機關黨員100人以上的,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黨員7人以上、50人以下的,設立黨的支部委員會;機關正式黨員3人以上、不足7人的,成立黨支部,不設支部委員會,設支部書記1人,必要時增設副書記1人。黨員不足100人需成立黨委或黨員不足50人需成立黨總支部委員會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可設立黨委或黨總支部委員會。設立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以下簡稱機關黨委)的部門,一般應當設立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機關紀委);不設機關紀委的部門,機關黨委中應當設立紀檢委員。凡有直屬單位且黨員人數較多的機關,應設立直屬機關黨委。機關黨委一般設委員5—9人,最多不超過11人;機關紀委一般設委員3—7人,最多不超過9人;機關黨的總支部委員會一般設委員5—7人,最多不超過9人;機關黨的支部委員會一般設委員3—5人。

  4.機關基層黨組織實行任期製。黨的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地級以上市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4年;縣(市、區)級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黨的總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黨的支部委員會和不設支部委員會的支部書記、副書記,每屆任期2年或者3年。任期屆滿的,應當按期換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或提前換屆的,應由黨組織討論決定,並報上級黨組織審批。延期最多不得超過1年。機關黨委(機關紀委)和黨總支、黨支部委員出缺的,可視工作需要予以增補。

  5.選好配強機關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機關黨委、黨總支、黨支部書記、副書記通過選舉產生,報上級黨組織批準。書記應當由本部門黨員負責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級黨員幹部專任。機關紀委書記應當由機關黨委副書記或者相應職級的黨員幹部擔任。機關黨委可設專門從事機關黨的工作的專職副書記,按本部門內設機構的正職配備。機關黨委書記、專職副書記(副書記)人選必須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思想政治素質和黨務工作領導能力,年齡應能夠任滿一屆,任期內職務變動,應當事先征得上級機關黨組織的同意。

  6.保障機關基層黨組織工作經費。各級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機關工委)的活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由財政撥款解決。部門機關基層黨組織的活動經費,各級財政部門給予保障。如有特殊工作任務需要,應撥專項經費。部門機關黨委按規定留存的黨費,按黨費使用規定專款專用。

  三、黨員的教育、管理、服務和發展

  7.建設學習型黨組織。機關基層黨組織每年應製定並上報黨員集中教育培訓計劃,確保黨員每年參加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少於24學時,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不少於40學時。要充分運用互聯網,建立在線學習網絡平台,拓寬黨員受教育的渠道。積極開展“創建學習型黨組織,爭當學習標兵”活動和形式多樣的讀書活動,豐富建設學習型黨組織的載體。建立健全黨員集中輪訓製度、黨員領導幹部講黨課、作形勢報告製度,以及述學、評學和考學製度,對黨員參加學習教育的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評獎評優、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之一。各級機關黨校要積極開展黨支部書記培訓、黨員教育培訓和入黨積極分子培訓工作。

  8.開展創先爭優活動。圍繞服務中心、建設隊伍兩大核心任務,緊密聯係機關實際,以“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動和具有自身特色的黨建主題活動為載體,組織和引導機關基層黨組織和廣大黨員,著眼於“五個好”(即領導班子好、黨員隊伍好、工作機製好、工作業績好、群眾反映好)創建先進基層黨組織;著眼於“五帶頭”(即帶頭學習提高、帶頭爭創佳績、帶頭服務群眾、帶頭遵紀守法、帶頭弘揚正氣)爭當優秀共產黨員。通過開展公開承諾、自我講評、領導點評、群眾評議、評選表彰等形式,推動創先爭優活動深入開展。

  9.提高機關基層黨的組織生活質量。堅持和完善“三會一課”(即定期召開支部黨員大會、支部委員會、黨小組會,按時上好黨課)製度,黨支部每月至少開一次組織生活會,每年開展一次民主評議黨員活動。嚴格執行黨員領導幹部參加所在黨支部組織生活製度並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情況。落實組織生活登記製度。把開展組織生活與建設學習型黨組織、推動本單位中心工作、開展黨員思想和工作交流等結合起來,通過黨員互動交流、網上論壇、黨員輪流主持組織生活會等形式,創新組織生活的內容和方式。組織生活開展情況列入基層黨組織書記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各級機關工委要加強對所屬單位組織生活的分類指導,特別是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參加組織生活情況的監督檢查。

  10.做好服務基層和群眾工作。機關基層黨組織立足本部門的職能,整合資源,發揮優勢,服務好基層和群眾。建立完善機關聯係和服務基層、機關黨支部結對幫扶基層黨支部、黨員結對幫扶群眾、領導幹部掛點聯係基層的工作機製和責任製。要以調查研究、扶貧濟困、訪貧問苦等為主要內容,深入基層開展主題黨日活動,主動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困難。機關黨員要帶頭參加扶貧開發工作。

  11.建立健全機關黨內激勵、關懷和幫扶機製。在全麵掌握黨員思想、學習、工作和生活情況的基礎上,注重從政治激勵、物質激勵、精神激勵、責任激勵、典型激勵、思想疏導、精神撫慰、心理輔導、技能幫扶、生活幫助和親情關愛等方麵,完善製度,建立機製,有針對性地做好黨員服務工作,認真做好離退休黨員、生活困難黨員和流動黨員的服務工作。

  12.做好發展黨員工作。要注重堅持黨員標準、嚴格工作程序,注重加強對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對象的培養、教育和考察,注重吸收工作一線、業務骨幹和青年中的優秀分子入黨。實行發展黨員公示製度,逐步實行發展黨員票決製和發展黨員責任追究製。進一步做好“推優”工作。機關基層黨組織每年要製定並向上級黨組織上報黨員發展計劃及工作情況,上級黨組織要加強對所屬黨組織發展黨員工作的檢查指導。

  四、基層黨內民主與監督

  13.落實民主集中製原則。機關基層黨組織要加強機關黨內基層民主建設,切實推進黨內民主。凡屬重要事項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機關黨委、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機關基層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帶頭發揚民主,自覺接受黨員監督。

  14.保障黨員主體地位和民主權利。落實機關黨員對機關基層黨組織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推進黨務公開,重點公開機關黨組織工作目標、發展黨員、黨費收繳管理使用、民主生活會等黨內事務。健全黨內情況通報製度,及時公布黨內信息,暢通信息溝通渠道。建立健全充分反映黨員意願的機關黨內民主製度、基層黨組織定期向黨員大會報告工作製度、黨員定期評議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等製度,營造黨內民主討論、民主監督環境。機關基層黨組織討論決定重要事項前,應當充分聽取黨員的意見。

  15.逐步推行機關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公推直選。實行和逐步擴大機關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由機關黨員和群眾公開推薦以及機關黨員直接選舉範圍。改進機關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候選人提名方式,完善選舉辦法,規範選舉程序、投票方式及候選人介紹辦法。機關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可由黨員聯名推薦、黨員個人自薦、群眾公開推薦與上級黨組織推薦相結合的辦法產生候選人,經機關工委或上級黨組織審批後,由機關黨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

  16.實行機關黨的代表大會代表任期製。要保障代表的權利,建立代表聯係製度,通過組織代表調研、邀請代表列席有關會議等形式,積極探索發揮代表作用的途徑和形式。機關黨組織的重大決策、重要事項,應當聽取代表的意見。認真執行廣東省各級黨代表聯係黨員和群眾製度,黨代表應與黨員和群眾加強聯係,了解黨的決議、決定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反映基層單位黨員和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各級機關工委應建立代表聯絡服務工作機製,負責組織、指導、協調代表開展活動,做好代表日常服務工作等。

  17.正確運用機關黨內監督的方法。機關基層黨組織要按照《條例》對機關黨內監督的規定,加強對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班子和黨員領導幹部的監督:

  (1)定期檢查黨員參加組織生活的情況,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參加所在黨支部組織生活的情況。機關黨委要及時督促黨員領導幹部參加所在黨支部組織生活,每年將黨員領導幹部參加所在黨的支部組織生活的情況在黨內通報,並如實報告機關工委。

  (2)督促黨組(黨委)按照中央、省委有關規定,按期召開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會前,機關黨委要提前與上級組織部門、紀檢部門和機關工委溝通準備情況;負責收集黨員、群眾對部門黨組(黨委)及其成員的意見,如實向部門黨組(黨委)主要負責人報告,並如實轉告本人。會後,監督黨員領導幹部根據黨員和群眾提出的意見進行整改,將執行民主生活會製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情況和民主生活會上反映出的主要問題及整改措施,及時在一定範圍內向黨員和群眾通報。會後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組織部門、紀檢部門和機關工委報送情況報告和發言材料。在下次民主生活會上,檢查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機關黨委要加強對本部門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的管理,加強督促指導,定期檢查並按規定報告情況。每年第一季度,將上一年度本部門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的有關情況,向本部門黨組(黨委)作出書麵報告。

  (3)不是部門黨組(黨委)成員的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副書記),列席本部門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和部門黨組(黨委)以及本單位負責人召開的有關會議(以下簡稱“兩列席”)。這些會議主要包括:研究部署部門重要工作任務,研究討論機關重要人事任免工作,研究討論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情況,研究討論機關內部建設和涉及機關幹部職工切身利益問題等。

  (4)了解並掌握機關黨員以及領導幹部的思想、作風和工作情況,及時向本部門黨組(黨委)反映。對於群眾意見較大的黨員幹部,要及時談話提醒。按照有關規定查處黨組織和黨員的違紀行為。

  (5)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機關黨員幹部大會,聽取本部門主要負責人通報工作情況。機關黨員幹部大會由機關黨委提請行政負責人作出安排。

  (6)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工作。對機關黨組織受理的信訪事項的辦理,應當督促跟蹤檢查,直至妥善處理;凡向黨組織檢舉黨員或下級黨組織嚴重違法違紀問題,以及黨員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權益行為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7)如實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本部門黨員領導幹部的思想、作風和工作情況。

  (8)充分發揮機關黨員監督作用,支持黨員行使監督權利,履行監督責任,防止各種形式的打擊報複。

  18.完善機關黨內民主監督機製。完善製度,拓寬渠道,建立組織監督與黨員監督、黨內監督與群眾監督、社會監督與輿論監督、運用傳統方法監督與運用現代信息網絡監督相結合的綜合監督體係,完善機關黨內民主監督的機製。

  五、思想政治工作與精神文明建設

  19.明確機關思想政治工作任務。機關基層黨組織要圍繞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門本單位的業務工作,針對機關工作人員思想情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一是加強機關以及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思想政治建設,二是對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三是指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眾組織根據各自的特點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四是定期向部門黨組(黨委)和本單位負責人彙報機關思想政治工作情況,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20.增強思想政治工作實效性。要做好經常性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導機關工作人員提高思想覺悟、樹立優良作風;經常了解分析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動態,對一些帶有傾向性、苗頭性的問題及時向黨組(黨委)反映,及時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區別不同對象,采取多種方式,注重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把解決思想問題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增強工作實效;探索新形勢下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徑,改進和創新思想政治工作的載體、手段和方法,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的工作機製。黨員行政領導幹部要重視並帶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21.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製定精神文明建設的規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相關製度,形成黨政群齊抓共管的工作機製,以開展機關文化活動、群眾性體育健身活動等形式多樣的活動為載體,以創建“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窗口”、“文明村鎮"為抓手,推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深入開展,建設文明和諧機關。

  六、配合與參與幹部管理工作

  22.協助黨組(黨委)管理機關黨組織的幹部。機關黨委所屬黨總支和黨支部的書記、副書記,在選舉前須經機關黨委審查同意,選舉後報機關黨委審批。直屬單位黨委和紀委的書記、副書記人選,經黨組(黨委)審查同意後,進行選舉,由機關黨委審批。

  23.協助黨組(黨委)管理群眾組織的幹部。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負責人,由機關黨委(黨總支、黨支部)提出人選,與幹部人事部門協商,共同進行考察,經部門黨組(黨委)同意後,按照各自章程辦理有關手續。

  24.對機關黨員行政幹部的使用和獎懲工作實施監督。對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調動和獎懲,幹部人事部門在呈報黨組(黨委)討論前,須征求機關黨委、機關紀委和黨員所在黨支部的意見。機關黨組織要客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實施監督。

  25.協同幹部人事部門進行黨員幹部考核考察工作。機關黨委把黨建工作考核與業務工作考核結合起來,協同幹部人事部門對機關中層(直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及成員進行年終考核和任期考核工作。各級機關工委協助同級組織部門開展黨員領導幹部選拔任用考察工作。

  七、專職與兼職黨務工作人員隊伍建設

  26.落實機關黨委辦事機構和專職黨務幹部配備。省、市機關工委和省、市級部門機關黨委可根據工作需要,本著精幹高效和有利於加強黨的工作的原則,設置辦事機構,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機關專職黨務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選拔,一般按機關工作人員總數的百分之一至二配備;機關工作人員較少或者直屬單位和人員較多的部門,可以適當增加比例。機關專職黨務工作人員的編製,列入機關行政編製。黨務工作者職級待遇與同級行政管理人員同等對待。

  27.加強對機關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管理。按照“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加強機關黨務工作人員隊伍建設。以明確責任、考核監督、保障服務為重點,建立健全機關基層黨組織工作責任製及工作考核評價體係,督促機關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增強抓黨建工作的“主業”意識,全麵履行職責。

  28.加強對機關黨務工作人員培訓。定期安排機關黨務工作人員特別是機關基層黨組織負責人到黨員幹部培訓機構輪訓,對新任機關基層黨組織負責人要進行黨務工作培訓,全麵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培訓要理論聯係實際,講求實效。

  29.積極推進專職黨務幹部交流。本著有利於優化結構、增強活力、相對穩定、合理流動的原則,有組織、有計劃地安排機關黨務工作人員與行政、業務工作人員之間的雙向交流。機關黨組織專職副書記(副書記)任職滿兩屆的一般應進行交流,其他專職黨務幹部在同一職位任職滿5年的,一般應進行交流或輪崗。

  30.關心和愛護機關黨務工作人員。各級領導幹部要大力支持機關黨務工作人員開展工作,關心他們的生活,充分調動和發揮他們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及時發現、表彰和宣傳他們當中的先進典型。黨內表彰要表彰優秀黨務工作者。

  八、對機關黨的基層組織工作的領導與指導

  31.明確機關基層黨組織的領導體製。機關基層黨組織在上級黨委或機關工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同時接受本部門黨組(黨委)的指導。在機關黨的工作上,部門黨組(黨委)接受同級機關工委的指導。

  32.建立健全各級機關黨的工作委員會。在省、市直屬機關分別設立機關工委,領導直屬機關黨的工作。同時,設立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在上級紀檢機關和機關工委的領導下,領導直屬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省、市直屬機關工委實行委員製,機關工委委員的職務層次、職數和任職資格條件,由相應的公務員管理部門確定。

  33.各級機關工委要認真履行職責。各級機關工委向派出它的黨委負責並報告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1)對所屬機關基層黨組織(含直屬單位黨組織,下同)黨建工作進行研究和指導,提出加強和改進機關黨的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2)對所屬機關基層黨組織請示的有關問題作出決定、批複或者答複。

  (3)督促指導所屬機關基層黨組織按期進行換屆;審批所屬機關基層黨組織關於召開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的請示;審批所屬機關基層黨組織選出的書記、副書記。

  (4)配合同級黨委有關部門抓好直屬機關領導班子思想政治建設,參與對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和黨組(黨委)中心組學習的督促檢查和指導工作,了解和掌握情況,按規定報送情況報告。

  (5)指導所屬機關基層黨組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實施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的監督。

  (6)了解和掌握所屬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狀況,指導所屬機關基層黨組織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7)對所屬機關基層黨組織貫徹落實同級黨的委員會決議、決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8)對所屬機關基層黨組織貫徹執行《條例》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每年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報告。

  (9)指導和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依法依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10)履行同級黨的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職責任務。

  34.部門黨組(黨委)要加強對機關黨組織工作的指導。

  (1)把機關黨的工作列入黨組(黨委)工作議程,每年至少要研究一次機關黨建工作,至少要聽取一次機關黨建工作彙報,定期討論、研究,提出指導性意見,發揮機關基層黨組織在完成本部門各項任務中的協助和監督作用。機關黨建工作列為部門黨組(黨委)領導班子年度考核述職內容。

  (2)通過機關基層黨組織了解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情況,以及對重要決策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等方麵的反映和意見。落實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兩列席”的規定,支持機關基層黨組織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進行監督。發揮機關基層黨組織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麵的作用。

  (3)加強機關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和黨務工作人員隊伍建設。按照有關規定,解決機關基層黨組織的工作機構設置、人員編製、經費等問題,及時幫助機關基層黨組織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

  (4)黨組(黨委)成員要結合業務分工指導分管部門黨建工作,建立基層黨建工作聯係點。兼任機關黨委書記的部門行政負責人要認真落實“一崗雙責”,切實履行好抓行政業務、黨建工作的雙重職責,加強對本部門機關黨建工作的領導和指導。

  35.建立機關黨的工作責任製。各級地方黨委、機關工委和部門黨組(黨委)、機關黨委都要按照《條例》規定的職責任務,建立機關黨的工作責任製,分解任務,落實分工,明確職責,加強對機關黨的工作的領導和指導。地方黨委、部門黨組(黨委)對本地本部門機關黨建工作負總責,要把機關黨建工作納入本地本部門黨的建設總體布局,研究解決機關黨建工作的重要問題。各級地方黨委常委會每年至少聽取一次機關工委(黨委)的工作彙報,研究解決機關黨建工作的實際問題,督促完成機關黨建工作各項任務。

   36.建立健全機關黨建工作考核評價體係。各級地方黨委要把抓機關黨建工作情況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的內容,與機關行政業務工作考核一並進行,考核評價部門黨組(黨委)特別是黨組(黨委)書記抓機關黨建工作責任製的落實情況。各級機關工委和機關基層黨組織要建立健全機關黨建工作考核評價體係,加強對所屬基層黨組織工作的考核評價。黨建工作成效的考核情況作為黨員領導幹部評獎評優、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之一。

  37.黨員領導幹部要在機關黨建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各級黨組織書記是黨建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堅持把黨建工作作為主業抓好落實。地方黨委、部門黨組(黨委)主要負責同誌要高度重視、帶頭做好機關黨的工作。黨委、政府有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要安排機關工委參加或列席。黨員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支持並積極參加機關黨的活動,發揮表率作用。中層黨員領導幹部實行“一崗雙責”,把抓業務工作和抓黨建工作有機結合起來,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

  38.機關工委與各部門黨組(黨委)要加強聯係和協調。各級機關工委與部門黨組(黨委)應互相溝通和支持,著重在以下方麵搞好協調配合:機關黨建的年度工作部署和重大活動安排,特別是開展機關黨建大型主題活動;機關黨組織的機構設置、人員編製和班子配備;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中心組學習等工作的落實;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思想、作風等方麵情況的檢查和監督;經機關工委審議或審批的違紀黨員幹部的處理;機關黨委工作的檢查與考核;其他重要問題的研究解決。

  各市、縣(市、區)黨委,省直各單位黨組(黨委),要結合實際,製定具體措施,確保《條例》和本意見落到實處。各級機關工委要會同同級組織部門做好督促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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