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為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規範基層工會經費的使用,堅持工會經費取之於工用之於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增強工會組織服務職工的能力,提供基層工會經費使用的正麵清單,加強工會經費服務職工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工會會計製度》《工會預算管理辦法》《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以及中華全國總工會貫徹落實中央有關規定的相關要求,結合我省工會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一、基層工會經費收入
第一條 基層工會經費收入範圍包括:
(一)會費收入。會費收入是指工會會員依照全國總工會規定按本人工資收入的5‰向所在基層工會繳納的會費。
(二)撥繳經費收入。撥繳經費收入是指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依法向工會撥繳的經費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級工會補助收入。上級工會補助收入是指基層工會收到的上級工會撥付的各類補助款項。
(四)行政補助收入。行政補助收入是指基層工會所在單位依法對工會組織給予的各項經費補助。
(五)事業收入。事業收入是指基層工會獨立核算的所屬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和非獨立核算的附屬事業單位的各項事業收入。
(六)投資收益。投資收益是指基層工會依據相關規定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層工會取得的資產盤盈、固定資產處置淨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二條 基層工會應加強對各項經費收入的管理。要按照會員工資收入和規定的比例,按時收取全部會員應交的會費。要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職工工資總額口徑和廣東省總工會規定的分成比例,及時足額撥繳工會經費;實行財政劃撥或委托稅務代收部分工會經費的基層工會,應加強與本單位黨政部門的溝通,依法足額落實基層工會按照廣東省總工會確定的留成比例應當留成的經費。要統籌安排行政補助收入,按照預算確定的用途開支,不得將與工會無關的經費以行政補助名義納入賬戶管理。
二、職工集體福利項目
第三條 職工集體福利項目包括過節類項目和慰問類項目。過節類項目指基層工會逢年過節可以向全體會員發放節日慰問品(逢年過節的年節是指國家規定的法定節日,即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慰問類項目指會員生日、會員生病住院、會員婚喪嫁娶、會員退休離崗的慰問。
基層工會向全體會員發放節日慰問品的全年支出金額的比例一般應控製在當年本級工會經費預算支出的30%左右,最高不超過40%,或者選擇控製在基層工會留成經費的50%以內。
第四條 基層工會逢年過節可以向全體會員發放節日慰問品。節日慰問品原則上為符合中國傳統節日習慣的用品和職工群眾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粽子、普通月餅、米、麵、油、肉、蛋、奶、水果、幹果等,年度總額一般不超過人均2500元。可結合實際采取便捷靈活的發放方式,但不可發放現金、購物卡、代金劵等。
第五條 工會會員生日慰問可以發放生日蛋糕等實物慰問品,也可以發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標準人均不超過400元。
第六條 工會會員符合法律政策的結婚、生育,基層工會可以給予一定金額的慰問品或慰問金,標準一般不超過1000元。
第七條 工會會員生病住院,基層工會組織應予看望,慰問金和慰問品總額每次一般不超過2000元。
第八條 工會會員或其直係親屬去世時,基層工會可以給予一定金額的慰問金,發放標準為會員去世給予不超過3000元慰問金,會員直係親屬去世給予不超過1000元的慰問金,直係親屬指的是會員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九條 工會會員退休離崗,基層工會可組織座談會予以歡送,座談會可購買適當的幹鮮水果等食品。同時可為本人發放不超過1000元的紀念品。
第十條 職工集體福利項目在“職工活動支出-其他活動支出”核算。
三、困難職工幫扶項目
第十一條 工會會員本人及家庭因疾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學等原因致困時,基層工會應給予幫扶、救助和慰問:
(一)醫療救助標準,一般每人每年不超過醫療費個人自付部分;
(二)日常生活救助標準,一般每戶每年不得超過當地低保標準年度總和;
(三)助學標準,一般每生每年不超過十個月基本生活費用總和(原則上一般不超過5000元)。
前款支出,在“維權支出-困難職工幫扶費”核算。
各級工會應按照全國總工會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困難職工檔案,建立困難職工幫扶專項資金。
第十二條 在高溫、寒冷和霧霾等情況下,基層工會可開展對一線職工慰問活動,購買防暑降溫、防寒保暖、防霧霾用品以及食品飲料。年度人均慰問總金額按合理、適度原則予以安排。標準為每人每次不超過300元。
前款支出,在“維權支出-送溫暖費”核算。
第十三條 根據《關於深入開展職工醫療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粵工辦〔2013〕16號文)和《關於在全省開展職工住院醫療互助保障活動的通知》(粵工辦〔2014〕21號文)等有關規定,各級工會可從工會經費中列支職工互助保障費用,具體保障計劃選擇和費用列支額度,根據各單位實際,經相關民主程序確定。
前款支出,在“維權支出-其他維權支出”核算。
四、職工活動項目
第十四條 基層工會為提升職工素質而開展職工教育培訓,可對獲得相關技能、職稱、學曆證書的職工予以適當補助。
第十五條 對職工教育培訓優秀學員的獎勵。應以精神鼓勵為主、物質激勵為輔。獎勵金一般每人不超過300元。獎勵人數一般不超過參加人數的30%。
第十六條 基層工會可用會費組織全體會員觀看電影、文藝演出和體育比賽等,也可向會員發放入場券。
第十七條 基層工會可用會費開展春遊秋遊活動和為會員購買當地公園年票。春遊秋遊活動應當日往返,不得到有關部門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開展,可安排工作餐,開支交通費。
第十八條 基層工會組織職工開展文體活動確需為參賽職工購置服裝的,人均標準一般不超過500元,且每兩年購置一次。參加縣以上各級工會舉辦職工文體活動有統一著裝要求的,一般應采用租賃方式。確因活動需要,參賽單位可為參賽選手(含領隊)增購一次。
第十九條 基層工會舉辦職工文體活動需設置獎項的,應以精神鼓勵為主、物質激勵為輔。
基層工會職工文體活動設置獎項的,獎勵範圍不得超過參與人數的三分之二。其中,個人項目獎品(獎金)標準一般每人不超過800元,團體項目獎品(獎金)標準一般每人不超過500元。
基層工會職工文體活動不設置獎項的,可為參加人員發放參與紀念品,標準一般每人不超過100元。
第二十條 基層工會組織春節職工聯歡會的,可購買適當的幹鮮水果等食品,並可參照不設獎項的基層工會職工文體活動為參加人員發放每人不超過100元的紀念品。
第二十一條 基層工會舉辦職工文體活動需聘請教練、裁判員、評委等工作人員的,勞務費標準為:教練、裁判員、評委每半天不超過500元,其他工作人員每天不超過100元。
第二十二條 基層工會舉辦職工教育、文體、宣傳等活動的,工作人員和參賽人員的差旅費按照同級財政規定標準執行。對因參加文體活動而誤餐的工會幹部和工會會員可給予夥食補助費,標準按同級財政規定標準執行。
五、職工療休養活動
第二十三條 鼓勵基層單位使用職工福利費組織開展職工療休養活動,活動要麵向基層,麵向勞模、先進職工和一線職工,特別是苦、髒、累、險、高溫、有毒有害崗位及因工受傷、患職業病、慢性病和即將退休的職工。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定期組織全體職工療休養。鼓勵優先選擇工會係統勞動模範療休養基地和各級工會療養院開展療休養活動。各級工會療養院應予以優惠。
第二十四條 療休養費用包括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費、人身意外保險等。基層工會可對工會組織開展的勞動模範和先進職工療休養中的住宿費和夥食費進行適當補貼。
六、服務職工平台和工會業務建設
第二十五條 鼓勵基層工會加強服務職工設施建設及品牌服務項目投入。基層工會應當結合實際,爭取行政支持,整合多方資源,加強工會服務站、職工之家、職工心理減壓室、創新工作室、爭議調解室、職工親子工作室、職工書屋以及體育健身場所等服務職工設施建設。加大法律服務、技能競賽、困難幫扶、職業康複、母嬰關愛、子女假期托管等品牌服務項目投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有關規定,基層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由所在單位提供。所在單位保障不足且基層工會經費預算足以保證的前提下,可以用工會經費適當彌補。
縣以上各級工會對驗收命名的“職工之家”、“創新工作室”、“工會服務站”等服務職工陣地,應製定相關的專項經費管理辦法,並給予基層工會專項經費補助。
第二十六條 基層工會組織開展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發明創造、崗位練兵、技術比武、技術培訓等勞動和技能競賽活動,可進行適當獎勵。標準為一般不超過1000元。獎勵範圍不得超過參與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條 基層工會(不含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工會)可對兼職工會幹部(含兼職財務人員)發放補貼。單位職工人數500人以下補貼一般每人每月不超過300元;單位職工人數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補貼一般每人每月不超過400元;單位職工人數1000人以上的補貼一般每人每月不超過500元。
基層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承擔。基層工會可對專職社會化工會工作者發放補貼。
第二十八條 經上級批準,基層工會可評選表彰優秀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表彰數應控製在單位會員總數的30%以內。獎金和獎品總額標準一般不超過500元。
七、職工福利費
第二十九條 鼓勵基層工會協助單位根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要求,通過提取使用職工福利費解決本單位工作人員的生活困難和本單位的集體福利。對生活困難的的工作人員予以補助,如工作人員家庭基本生活確有困難;工作人員個人或家屬患病支付醫藥費用困難或支付死亡喪葬費困難等;工作人員的其他特殊困難,如因天災導致的經濟生活困難等。發放集體福利,如看望本單位因病、傷住院的工作人員,購買少量慰問品支出;慰問離退休人員和組織單位工作人員進行體檢、療休養等其他集體福利支出。
鼓勵單位使用職工福利費補貼單位舉辦職工食堂或安排用餐等集體福利開支;鼓勵職工需求集中且有條件的單位用職工福利費補貼為職工提供子女晚托、暑托、寒托等各類形式的托育服務。
八、職工教育費
第三十條 鼓勵基層工會協助單位根據《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2〕16號)、《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14〕19號)的規定,依法履行職工教育培訓和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的責任,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技術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開支。各單位應嚴格執行財政部等八部門聯合發布的 《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財建〔2006〕317號),足額提取、合理使用職工教育經費,並確保用於一線職工教育培訓的比例不低於60%。
鼓勵基層工會協助單位充分利用職業院校、社區學院、社會培訓機構等教育培訓資源,為職工教育提供方便快捷的學習和培訓服務。職工教育經費列支範圍包括:上崗和轉崗培訓,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培訓,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職業技能競賽等經費支出,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與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
鼓勵基層工會協助單位將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與使用情況列為廠務公開的內容,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報告,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公開,接受職工代表的質詢和全體職工的監督。基層工會要積極督促企業履行對職工的培訓義務,參與監督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與使用。相關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引導企業落實職工教育培訓任務。
九、安全生產費用
第三十一條 鼓勵基層工會協助單位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執行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聯合發布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中關於提取標準的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專戶核算,按規定範圍安排使用,不得擠占、挪用。年度結餘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鼓勵基層工會協助單位按照《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安監總局《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範》的要求,足量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做好各項勞動保護,切實維護職工權益;根據生產需要為員工配備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解毒劑、防暑降溫用品等,做好勞動保護工作。
鼓勵基層工會協助單位依據《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和《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和部分行業標準,建立職業健康監護製度,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按規定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為勞動者個人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存。職工參加職業健康檢查時間應算作勞動時間。
十、適用範圍和相關要求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經濟社會組織單獨或聯合建立的基層工會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是對全總《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的一些具體項目、標準作出規範。是對涉及服務基層職工有關的經費規定的重申和明確。
本實施細則項目標準為上限標準,基層工會在執行過程中不得擅自突破。具體範圍、人數及標準,基層工會應根據實際情況,經與單位行政協商,通過會員代表大會等方式廣泛征求職工的意見,製定相關辦法,經本級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執行,並報上級工會備案。
第三十四條 基層工會應完善發放手續。對個人發放獎勵、補助、慰問金、幫扶救助款、慰問品、獎品、紀念品、蛋糕劵、入場劵等時,要求審批手續齊全,實名製發放,並實名簽收。
第三十五條 各級工會要規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行為,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製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應依法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
第三十六條 各級工會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相關規定;嚴格執行全國總工會關於工會經費“八不準”規定;嚴格執行工會經費預算;嚴禁購買明令禁止的物品;嚴禁到明令禁止的地方組織開展工會活動;嚴禁濫發津貼補貼、獎金及組織公款旅遊等。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1月1日起試行,《轉發全總關於<關於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補充通知的通知》(粵工總〔2015〕4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試行)由廣東省總工會負責解釋。
廣東省總工會辦公室
2018年1月28日印發
掃一掃,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