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威betways 花卉研究所科技成果獎勵實施辦法(試行)
必威betways 花卉研究所科技成果獎勵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我所科技創新、科技成果轉化、技術推廣服務與科技管理的成效,充分調動和發揮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激勵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為廣東花卉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提供科技支撐,根據《必威betways 科技成果獎勵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章獎勵對象及範圍
第二條獎勵對象
署名我所、“廣東省園林花卉種質創新綜合利用重點實驗室”為科技成果完成單位的所屬部門和個人。
第三條獎勵範圍
獲獎勵的科技成果;獲授權、審定(登記)的植物新品種;獲授權的專利;獲公開頒布實施的標準;獲證的花卉產品、農藥、肥料;獲登記的功能基因;公開發表的學術論文;公開發行的科技著作等。除國家、省(部)、市、院獎勵外,我所再給予一次性獎勵,不為我所研究內容的不納入本獎勵範圍。
第三章科技成果獎勵
第四條各類科技成果以我所為第一完成單位和第一完成人,獎勵以獲得最高檔獎為準,每項成果我所隻獎勵一次。每檔次獎勵如下:
(一)國家級科技成果:獲國家級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學技術進步等一等獎、二等獎的成果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
(二)省(部)級科技成果:獲省(部)級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學技術等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成果分別獎勵6萬元、3萬元、2萬元。
(三)省(部)級推廣類成果:獲農業部豐收獎、神農中華農業科技獎、省級農業技術推廣獎等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成果分別獎勵1萬元、0.6萬元、0.3萬元。
(四)廳局級或地市級科技成果:獲廳局級或地市級科學技術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成果分別獎勵1萬元、0.5萬元、0.3萬元。
(五)獲國家級專利金獎、專利優秀獎分別獎勵2萬元、1萬元。
(六)獲省級專利金獎、專利優秀獎分別獎勵1萬元、0.5萬元。
(七)展覽獲獎:獲國際金、銀、銅獎分別獎勵0.6萬元、0.4萬元、0.3萬元,獲國家級金、銀、銅獎分別獎勵0.5萬元、0.3萬元、0.2萬元,獲省級金、銀、銅獎分別獎勵0.3萬元、0.2萬元、0.1萬元。其它獎項須報所領導班子研究決定是否加獎。
第五條我所參與完成並有單位證書的,以第二、第三完成單位產生的國家級成果,按第四條第(一)款的30%、20%進行獎勵,以第四及第四以後完成單位的則按10%的比例進行獎勵。
第六條我所參與完成並有單位證書的其餘上述成果(國家級成果除外),若為第二、第三完成單位,分別按以上同等級別獎勵獎金的25%、10%進行獎勵、第四及第四以後完成單位的則按5%的比例進行獎勵;沒有我所證書的,不予獎勵。
第四章專利、標準、產品、新品種及新基因登記獎勵
第七條專利、標準、產品、新品種及新基因登記獎勵範圍
對我所為第一完成單位的專利、標準、產品、新品種、新基因登記等科技成果每項給予一次性獎金獎勵,不為我所研究內容的不納入本獎勵範圍。
第八條授權專利獎勵
申報專利時須向我所提交書麵報告,並由所學術委員會集體討論同意或分管科研的所領導同意後,方能申報。否則,所不予獎勵。國際PCT發明專利,每項獎勵3000元;國家發明專利,每項獎勵2000元;實用新型專利:每項獎勵500元。
第九條標準獎勵
國家標準和國家植物新品種DUS測試指南(有GB號)、行業標準(有NY號)、省級地方標準(有DB號),並由政府部門發布實施的,分別給予5000元、3000元、2000元的獎勵。
第十條產品獎勵
花卉新產品,每個獎勵5000元;農藥新產品,每個獎勵4000元;肥料新產品,每個獎勵2000元。
第十一條新品種獎勵
獲國家植物品種權的新品種,每個獎勵3000元;獲國家級審定證書的新品種,每個獎勵3000元,獲國家級登記的新品種,每個獎勵1500元;獲國際登陸的新品種每個獎勵2000元;獲省級審定證書的新品種,每個獎勵2000元,登記的新品種,每個獎勵1000元。同一品種我所隻獎勵一次。
第十二條新功能基因
以我所為第一完成單位完成的新功能基因(完整序列)登記(第一完成人),每個獎勵500元。
第五章科技論文獎勵
第十三條科技論文獎勵範圍
科技論文以我所科技人員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的(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必須注明其所在單位為我所。論文研究內容必須主要在我所完成或為我所研究項目的主要研究內容),按以下條款進行獎勵,且每篇文章隻獎勵一次,獎勵若有重複,以獲最高檔獎為準。
第十四條在《Nature》、《Science》、《Cell》上發表的學術論文(全文),每篇獎勵10萬元;綜述論文、研究簡訊、品種介紹等每篇獎勵2萬元。
第十五條被SCI、EI、SSCI、ISTP等索引源收錄的學術論文(全文),每篇獎勵(1+“影響因子”)×2000元;綜述論文、研究簡訊、品種介紹等每篇獎勵(1+“影響因子”)×1000元。
“影響因子”以ISI Web of Knowledge當年發表的數值為準,論文以中國科技信息研究所或具備出示有效證明的圖書館等單位提供的資料為依據(下同)。“SCI”指科學引文索引、“EI”指工程索引、“SSCI”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ISTP”指科技會議錄索引。
第十六條非SCI、EI、SSCI、ISTP等索引源收錄的學術論文,每篇獎勵額度:
(一)在能被檢索的國際學術期刊上發表的學術論文,每篇獎勵 “影響因子”×2000元;綜述論文、研究簡訊、品種介紹等每篇獎勵“影響因子”×1000元。
(二)國家級學報,每篇獎勵額度為(1+“影響因子”)×1500元。其它國內核心期刊,每篇獎勵額度為(1+“影響因子”)×500元。
(三)在其它公開發行的刊物(必須具有CN刊號和ISSN號)上發表的學術論文每篇獎勵200元,綜述論文每篇獎勵100元。研究簡訊、品種介紹、科普文章等每篇獎勵50元。
(四)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並被選入論文集的學術論文全文,每篇獎勵2000元,摘要或牆報每篇獎勵500元;參加國家級、省級學術會議並被選入論文集的學術論文全文,每篇分別獎勵500元和300元,摘要或牆報每篇獎勵100元;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並被邀請做口頭報告,每次獎勵2000元;參加國家級學術會議並被邀請做口頭報告,每次獎勵800元;參加省級學術會議並被邀請做口頭報告,每次獎勵300元(口頭報告獎勵時,須提供邀請信、會議議程等證明文件)。同一內容的論文隻獎勵一次,取最高檔獎勵。
(五)在國際刊物、國家一級學報上被評為優秀論文的,每篇再獎勵1000元;在國家級專業學會和國家級刊物上被評為優秀論文的,每篇再獎勵500元;在省級刊物或省級學會上評為優秀論文的,每篇再獎勵300元。
第六章科技著作獎勵
第十七條科技著作獎勵範圍
科技著作按著和編(或譯)等類別劃分進行獎勵,“著”作必須具原創性、有較高的學術價值,一般為“xxx誌”、“xxx學”等;而栽培技術、栽培圖說、品種介紹、培訓教材等均按“編”處理。
(一)對於出版的科技著作,我所相關主編人員必須提供出版合同,並送科技管理人員備案,否則不予獎勵。
(二)我所科技人員在出版科技著作時,需在著作的前言、序、後記、封麵或作者簡介等其中之一處,體現出作者為我所成員,否則不予獎勵。
(三)隻獎勵與我所承擔科研項目結合較高,展示我所科技創新方麵成就的著作。其中編(或譯)著隻獎勵我所為第一主編的編(或譯)著。
第十八條獎勵標準
(一)第一著者(主撰)。根據實際撰寫章節的字數計算,國家級出版社按每萬字給予600元獎勵;省級出版社按每萬字給予400元獎勵;
(二)參與完成。根據實際撰寫章節的字數計算,國家級出版社按每萬字給予300元獎勵;省級出版社按每萬字給予200元獎勵。
(三)編(或譯)著在國家級出版社出版,按每萬字給予200元獎勵;在省級及其他出版社按每萬字給予100元獎勵。
(四)科普類編著在國家級出版社出版,按每萬字給予100元獎勵;在省級及其他出版社每萬字給予50元獎勵。
(五)以上各條若不夠1萬字的則按1萬字的標準進行獎勵,同一著作隻獎勵一次。圖譜類著作,有注明字數的按字數計算進行獎勵;沒有注明字數的,按同樣規格的書籍計算字數進行獎勵。
第七章獎勵申報與審核
第十九條獎勵申報
(一)申報科技成果、論文、著作、專利、產品、新品種等配套獎勵時,需填寫獎勵登記表,並提供相關證書以及申報材料複印件,經所科技管理人員審核後公示,公示無異議,報分管所領導審批。
(二)申報科技論文、著作獎勵時,需提供發表論文、書籍的原件以及被SCI、EI、SSCI、ISTP收錄的依據和發表期刊當年影響因子憑證。非中文的論文需附上文章名稱、完成人員、單位、刊物名稱、出版國家及內容摘要的中文翻譯資料。
第二十條資料審核
所科技管理人員負責我所申報獎勵材料的分類、統計和審核。統計表經部門主任審核、簽名,於每年12月31日前報送所科技管理人員。
(一)所科技管理人員負責全院申報獎勵的總體審核、統計、分類、登記、建卡、歸檔、獎勵等工作。
(二)由於特殊原因,未能申請當年度獎勵的,可申報下一年度的獎勵。
第八章獎勵管理
第二十一條獎勵所需經費納入所內預算,由所和各部門共同承擔。獎金總額所負擔60%,部門負擔40%,獎金全部用於獎勵科技人員,由主持人按完成人的貢獻大小進行分配。
第二十二條擬獎項目經所科技管理人員和所財務統計、審核並呈所領導批準後,由所科技管理人員和所財務辦理獎金發放手續。
第二十三條獎金按貢獻大小,不少於70%獎勵主要完成人員,不多於30%獎勵其他完成人員。獎金分配方案由第一完成單位擬訂,論文獎勵由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負責分配,並報所科技管理人員備案。
第二十四條所有獎金的發放應遵守國家有關稅收政策。
第二十五條所科技成果獎勵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實行公示製度,對擬獎勵部門和個人在所內公示15日,有異議的部門和個人必須以真實姓名提出書麵意見,否則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條在執行本獎勵辦法中,對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數據、材料或剽竊他人成果,騙取榮譽和獎金的行為,所給予行政處分,通報批評,並追回獎金。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從二¡一¡年 一月一日起執行,解釋權歸所辦公室,凡此前如有與本辦法不符的,則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九條二¡¡九年度所科技成果獎勵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廣東金穎園林有限公司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