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園林花卉種質創新綜合利用重點實驗室管理條例》(試行)
廣東省園林花卉種質創新綜合利用重點實驗室管理條例(試行)
第一章總則
“廣東省園林花卉種質創新綜合利用重點實驗室”是我所科研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進行科研和人才培養的重要基地,是科技創新、交流合作和對外宣傳的重要平台。實驗室工作是衡量科研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標誌之一。為充分發揮本重點實驗室的作用,提高科技服務和管理水平,明確實驗室內部職責,以創造良好的科研條件,特結合本實驗室的實際,製定如下管理條例。
第二章實驗室運行管理條例
第一條重點實驗室對各分實驗室的運行管理負總責,實驗室主任監督檢查實驗室管理製度的執行情況。
第二條重點實驗室設專門的管理人員,管理實驗室的公共財產、消防、安全、衛生等日常事務。各分實驗室設責任管理人,由重點實驗室聘任,主要負責分實驗室的日常事務和儀器設備的使用安排等,指導試驗人員正確操作本實驗室的儀器設備,協助實驗室管理人員工作的開展。
第三條新進人員須提交重點實驗室使用申請,經部門、中心負責人同意、實驗室管理員審核、實驗室主任批準後方可進入。實驗人員上崗前要先認真學習實驗室管理規章製度並參加培訓和安全教育。客座人員進入實驗室試驗,需提交申請書和保證書並經實驗室管理員審核、實驗室主任批準後方可入場。
第四條重點實驗室原則上不安排節假日加班和過夜試驗。如有特殊需要,可由實驗人員提出申請,並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提交實驗室主任審批。
第五條實驗室管理員每周安排清查實驗室的安全、衛生、財物等狀況2次(周二、五),發現問題或安全隱患應及時向實驗室主任彙報並提出修改意見及解決方案。
第六條所有實驗人員在日常工作中應嚴格執行本規章製度。若有違反本製度規定或不接受監督管理的人員除按規定對其采取教育、警告、罰款、通報批評等處罰外,情節嚴重的,停止其在實驗室的工作。
第三章實驗室安全、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七條實驗室安全管理條例
1.所有試驗人員本著“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原則,崗前應作安全教育培訓。試驗前必須估計易發生的安全問題並預先做好應急防護工作。
2.實驗人員進行有危險的試驗操作時,應事先書麵申請,經實驗室主任批準後,在管理員在場的情況下進行。試驗中若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揮發性、有刺激性氣味、具放射性危害的物品,試驗人員應做好自我防護,操作須在通風櫥內進行。試驗後有毒有害廢品、廢液要妥善處理,嚴禁直接倒入下水道。
3.新啟用藥品或試劑,必須認真閱讀說明書,了解其組分、功能特性等信息,確保使用安全。實驗人員已接觸有毒有害試劑、藥品的,不得隨意再次接觸其他實驗室台麵或物品,嚴防二次汙染。
4.實驗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隨意動用他人專用實驗的物品,個人的物品用畢應收好。實驗室內不得私自安裝其它無關設備,嚴禁私人使用電爐取暖、做飯等。
5.實驗人員在工作期間不得擅離崗位,儀器設備運轉時要有專人看管,試驗完畢離開實驗室之前要關閉水、電、火源及門窗等。
6.實驗室實行門禁係統管理製度,每一個需要進入實驗室的實驗人員都必須到管理員辦公室辦理門禁卡,由個人交納押金50元,離開本實驗室時退回該卡,憑收據退回押金;若門卡不甚遺失,應及時報管理人員做注銷處理,補辦新卡,並交成本費10元。
7.實驗人員不得隨意將他人帶入實驗室參觀或開展實驗;非本實驗室人員不得隨意進入實驗室,來訪需登記。本實驗室歡迎外單位同行來參觀學習,但必須報本實驗室審批後,由本實驗室相關人員陪同,參觀人員須嚴格遵守本實驗室有關規定,否則拒絕參觀。
8.實驗人員不得將櫥櫃、房間鑰匙、門卡私自複製或轉借給他人;不得隨意將門卡密碼告知外人,門卡持有者應對實驗室的安全負責。
9.任何人不得在實驗室內留宿過夜。不得隨便讓推銷藥品、試劑、儀器設備的推銷人員進入實驗室,做好安全防盜等工作。
10.實驗室內安全設施、標誌必須齊全有效。實驗室內禁止吸煙和使用明火,確因需要使用明火須向實驗室管理人員通報,得到許可並采取防火措施後方可使用。如發生火災、人員觸電、中毒或實驗操作中受傷等事故,應迅速采取急救保護措施,並及時報警或上報領導。
11.管理員要做好日常安全檢查工作:定期檢查實驗室消防設備、通風排氣係統等是否能正常運轉;定期檢修水、電路及管道等,發現問題或隱患及時解決。
火警電話:119;急救電話:120;院保衛處電話:87596278
第八條實驗室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1.實驗人員在工作時須穿工作服。實驗後應自覺整理好實驗物品,隨時保持實驗區域的整潔衛生。離開實驗室前,須洗手,並換下工作服,自覺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2.實驗室人員按值日表值日,值日生要全麵履行自己的義務和職責,堅持每天一小掃、每周一大掃。自覺清洗個人實驗衣物,工作服保持幹淨整潔。
3.嚴禁實驗人員在實驗大樓安全通道、走廊內堆放儀器設備、廢瓶和廢紙箱等雜物。禁止向水槽中傾倒垃圾、固體培養基或其他易堵塞下水口的物品,有毒有害、腐蝕性廢液排放前須經無害化處理。
4.禁止在實驗室內進行吸煙、隨地吐痰、飲食、亂扔汙物,禁止在實驗和辦公時大聲吵鬧、播放影音、玩電腦遊戲、帶小孩等與實驗無關的活動。
5.每天下班前,管理員對各實驗室環境衛生情況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
第四章儀器設備管理條例
第十條實驗室所有儀器設備、辦公用品等由實驗室人員負責管理,須登記歸檔,建立設備卡(注明名稱、編號、規格型號、購置日期等信息),做到賬目明確。實驗室管理員要定期予以清點、核查與注消,杜絕賬物不符現象,避免物品丟失。
第十一條 儀器設備的購入和領取施行登記製度。管理人員應及時統計可用、不可用儀器設備及儀器設備資產變動等情況。在添置實驗室新儀器設備時,在品種上和數量上要嚴格把關,製定計劃要周全,避免相同或相近功能和用途的儀器設備的大量重複購置。
第十二條科研人員在使用新的儀器設備前應詳細閱讀使用說明書或操作指南,熟悉儀器設備的操作規程及性能,並在專人指導和培訓後方可獨立操作。
第十三條儀器設備使用完畢應做好清潔和保養,並及時填寫儀器設備使用記錄。對不按規定登記使用儀器設備的實驗人員,管理員有權停止儀器設備的運行,所造成的後果由實驗人員自負。對違反規定超過2次者,管理員有權暫停其對該儀器設備的使用。
第十四條儀器設備在使用過程中若出現故障或損壞時,試驗人員應及時向管理員報告,並配合查找原因,對違規操作或工作疏忽等原因導致儀器設備損毀的,按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並予以相應的處罰或賠償。
第十五條儀器設備要專人專管,責任到人。未經允許,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裝、改造實驗室儀器設備。不得私藏私用、私自外借或對外服務等。外實驗室或外單位人員借用儀器設備須經實驗室主任的同意並辦理相關的借用手續。
第十六條實驗室儀器設備的存放要符合其存放條件,擺放整齊美觀。存放地點要相對穩定,可不得隨意挪動位置。盡量避免儀器設備的閑置浪費現象,提高其使用效率。對報廢、閑置儀器設備的處置必須經實驗室主任同意,嚴禁部門或個人以任何名義私自回收處理、拆卸和變賣。
第十七條實驗室管理人員定期做好儀器設備的安全管理與檢查,防止意外事故發生;若發現問題應及時解決,確保實驗人員人身安全和單位財產免受損失。
第十八條實驗室內儀器設備對內部人員及外來人員來所開展實驗要實行計劃外有償使用製度。依據儀器設備消耗費、水電費、人工費等收取的有償使用費。
第五章試劑耗材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為了全麵掌握各實驗室的試劑存量和用量的動態情況,各實驗室每季度末對藥品、試劑、耗材做好盤點、登記。
第二十條依據自願原則,各部門、中心可根據下季度科研安排情況上報所需的常規藥品、試劑、耗材采購清單,列明種類和數量,交由實驗室歸總後統一代購。各部門、中心也可自行購買,其費用自理,但要向管理辦公室登記備案。
第二十一條為避免各實驗室藥品、試劑耗材的重複領購和積壓,申請購置前應自查本實驗室存量,使用過程中注意消耗情況,及時做領購調整和補充。
第二十二條為保障實驗室安全,藥品、試劑必須按性質分類存放,密封保存,標簽清晰,嚴禁將其擺放在陽台、樓道等公共空間。
第二十三條對易燃易爆和危險試劑嚴格執行限量領購,控製存量,因特殊情況需暫時超量存放的應報管理員辦公室備案,並按規定保管;確因實驗需要使用此類試劑,用前由實驗室管理人員發放,用後應及時收回,放入專門的實驗室貯存。
第二十四條嚴禁直接向下水口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刺激性氣味的廢物、廢液,廢棄藥品、試劑空瓶應放入專門的回收垃圾桶。
第六章實驗室收費及事故處理
第二十五條 實驗室收費管理條例
由於本實驗室研究工作的不斷深入,對外開放不斷擴大,進入實驗室的部門及工作人員不斷增加,為保證實驗室的正常運轉,製定本收費辦法。
1.水電費、房屋使用費:實驗室水電費實際開支及房屋使用費的60%由在本實驗室從事科研工作的課題組、部門依據實際使用的頻率高低共同分攤,另外的40%由所裏承擔。
2.儀器使用費:對參與本所課題的研究人員使用儀器設備原則上不收取儀器使用費,外單位人員使用儀器設備原則上應收取使用費,收費標準參照其他單位同類儀器收費標準。
3.各中心、部門的實驗人員可在需要時向實驗室領取部分藥品、試劑耗材、日常用品(如飲用水、紙巾、洗化品、紙張等)及其他物品,實驗室管理員將每半年結算一次,其費用從各部門、中心科研經費中扣除。普通耗材、易製毒藥品、試劑等按當時的實際購買價格和領用數量計算。
4.實驗室所收取的費用(如儀器設備有償使用費、運行水電費、罰金等)主要用於儀器設備的日常維護、維修與保養、軟硬件的升級改造、購置配件及試劑耗材購置等開支,少部分用於管理費、勞務費開支,不得另外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條 有關事故處理的規定
1.責任事故的處理
由於下列原因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實驗室設施損壞的,責任人應按規定賠償:
(1)不聽從指揮,不按技術操作規程或規定要求操作。
(2)不按製度又未經批準,擅自動、用、拆、改儀器設備。
(3)尚未掌握操作技術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輕率動用儀器設備。
(4)未經批準,擅自將儀器設備攜出本室外造成損壞或丟失。
(5)工作失職,指導錯誤,糾正不及時或保管不當造成損壞或丟失。
(6)與生活密切相關,屬個人保管、使用的便攜儀器造成丟失。
(7)其他由於不遵守規章製度造成的損壞或丟失。
2.非責任事故的處理
由於下列客觀原因,造成儀器設備、實驗室設施損壞的,經過鑒定和有關責任人證實,可不賠償:
(1)儀器設備本身的質量問題(如缺陷、老化等),造成正常使用中的損壞。
(2)因實驗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損壞,確實難以避免的經過批準,試行新的實驗操作或檢修,雖然采取了預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損失。
(3)由於其他合理的客觀原因(如:突然停電、停水、外接電源故障等)造成意外損壞、損失。
3.關於損毀儀器設備的賠償
(1)違規操作或故意損壞實驗室儀器設備、設施的,以及經過確認屬於責任事故的,原則上必須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2)考慮到個人的實際收入與實驗室儀器設備、設施價格較高的事實,凡損壞儀器設備、設施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當事人與所在課題組或中心、部門共同承擔。如當事人為外單位人員,則由當事人與擔保人或擔保單位共同承擔;
(3)儀器設備、設施損壞後經維修仍能使用,當事人和課題組按實際維修費額度分別承擔下列賠償責任:維修費在300元以內(含300元)由當事人全部賠償;維修費在300元至1000元,當事人賠償300元,餘額由課題組或部門、中心支付;維修費超過1000元以上部分,由當事人與課題組或部門、中心按三七分帳共同承擔;儀器設備、設施全部損壞,不能維修,按其實際價格進行賠償,當事人與課題組或部門、中心賠償金額參照上述條例執行;實驗室儀器設備、設施未經允許外借給他人使用損壞的,由當事人賠償全部經濟損失。
4.其他事故的處理
(1)非工作需要而開空調過夜或造成節假日無人空轉的,以每小時10元計算進行罰款,造成燒機的,按責任事故處理,並賠償實驗室相應的損失。
(2)使用空調、照明燈、電腦等日用電器及超、中、低溫冰箱等實驗儀器設備空轉或忘記關閉電源的,每次罰款5元。
(3)其他實驗室安全事故視情節嚴重程度作相應經濟處罰。
第七章檔案、知識產權管理
第二十七條檔案管理條例
1.文件、檔案資料、書籍等由實驗室管理員負責建立檔案管理專櫃、統一歸檔保存。
2.建檔保存內容包括:實驗人員的工作記錄、工作人員的工作記錄、崗前培訓記錄、上崗記錄、事故處理記錄、儀器設備使用說明書等,均按要求編號歸檔。
3.及時修訂和頒發各實驗室有關管理製度、標準操作規範等並記入檔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八條有關知識產權的管理條例
1.在實驗室工作人員有義務保護本實驗室的知識產權,做好保密工作:
(1)不得擅自對外擴散本實驗室尚未公開的研究結果;
(2)不得擅自對外傳播本實驗室尚未發表的關鍵技術;
(3)不得泄露實驗室的有關商業、技術研究等方麵的機密;
(4)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或帶走本實驗室擁有的實驗材料。違反者應負有關法律責任。
2.在本重點實驗室開展研究所發表的相關科技論文、成果專利等應有署名,表明研究或部分研究工作是在本實驗室進行的。中文注名:“廣東省園林花卉種質創新綜合利用重點實驗室”;英文注名:“Guangdong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Ornamental Plant Germplasm Innovation and Utilization”。
3.如發生知識產權糾紛無法解決的,由本實驗室與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八章附則
本規章製度解釋權歸所辦公室,自公布之日起試行。其他未盡事宜,有待進一步修改完善並將及時發布通告。
必威betways 花卉研究所
二○一一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