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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實驗室體係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時間:2012-06-18 17:25 來源: 【字體:

廣東省實驗室體係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廣東省實驗室體係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我省實驗室開展應用基礎研究和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究,為我省科技經濟發展提供技術支撐,根據《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製度,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的來源為省財政撥款,省財政從2009年起每年列入省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要圍繞廣東科技發展布局和重點,要符合實驗室體係的重點支持領域,堅持目標明確、重點突出、程序規範、管理科學、擇優支持、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預算,會同省科技廳審定、下達專項資金項目計劃,負責下達專項資金計劃,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手續,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第五條 省科技廳負責製定年度工作計劃,實施項目工作計劃,會同省財政廳審定、下達專項資金項目計劃,對項目計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配合省財政廳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章 支持的方向和範圍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
(一)實驗室建設項目。包括新建省重點實驗室、省公共實驗室和省企業重點實驗室;對運行良好的實驗室進行持續投入建設。
(二)省重點實驗室、省公共實驗室和省企業重點實驗室的開放運行。
(三)實驗室專項項目,包括實驗室成果轉化項目和科研儀器研發項目等。
(四)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配套項目。
(五)省重點實驗室、省公共實驗室和省企業重點實驗室組織管理費。
(六)省重點實驗室、科研院所承擔的物種資源庫建設和保護經費。
(七)省政府確定需要支持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開支範圍
專項資金的開支範圍包括實驗室建設費、實驗室開放運行費、實驗室專項項目費、配套項目費、種質資源收集保護費和組織管理費。
(一)實驗室建設費主要用於實驗室硬件和軟件建設工作發生的相關支出,主要包括:儀器設備購置及使用、前期研究、學術帶頭人和科研骨幹引進、科研設備更新改造、原材料和專用業務等費用。
(二)實驗室開放運行費主要是用於實驗室在運行過程中的各項能耗與耗材費、科研儀器維修費、人員費、開放課題和學術交流費用等。
(三)實驗室專項項目費主要用於實驗室成果轉化、科研儀器研發等。
(四)配套項目費主要用於對國家實驗室和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進行配套。
(五)種質資源庫建設保護經費主要用於重點實驗室和科研機構設立公益性種質資源庫所需費用。
(六)組織管理費主要用於開展項目評審、監督檢查、會議及調研等工作發生的支出,按實際需要列入專項資金酌情安排。
第三章 申報與審批
第八條 實驗室建設項目包括新建、續建等。實驗室體係專項資金的使用應堅持“重組織、重設計、重管理、重實效”的原則,項目申報注重主動組織,項目評審注重綜合評議。
  第九條 項目申報
(一)指南發布。省科技廳根據廣東科技發展的需要和實驗室體係建設的布局要求,會同省財政廳製定和發布年度申報指南。
(二)組織申報:屬省級單位的申報項目,由省行業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申報。屬市、縣的申報項目,由所在地級市科技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申報。其他單位的申報項目,直接報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指定業務受理窗口。
(三)材料受理。各單位根據指南的要求,按規定的時間和內容編寫項目申報任務書和可行性報告,經主管部門或地級市科技、財政部門審核後,通過科技廳指定的網絡進行申報,並將一式兩份書麵材料報送省科技廳業務受理窗口,同時附上有說服力的附件材料。
第十條 項目審批
(一)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論證,並根據項目申請材料和專家意見形成資金安排計劃,通過申報網站向社會公示2周,有異議的項目則按程序複議,如無異議,則聯合發文下達項目經費。
(二)項目實行合同製管理,項目承擔單位在接到經費通知一個月內與省科技廳簽訂合同書。項目執行單位要根據經費安排數額製定項目實施方案和合同書。

第四章 資金撥付與會計處理
第十一條 根據項目安排計劃,省財政廳按規定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手續。其中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的項目,省屬單位項目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實行集中支付,市縣單位項目專項資金通過財政部門逐級下撥,並由同級財政部門實行集中支付。未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的項目,省屬單位項目專項資金由省財政直接撥付到項目主管部門(省屬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企業集團),市縣單位項目專項資金由省財政通過財政部門逐級下撥。
第十二條 省有關主管部門、市(縣)財政部門撥付資金後,應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按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一)形成資產的部分,按照《企業財務通則》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的規定處理。
(二)收到補助金的項目單位為企業的,應通過專項應付款進行核算;項目單位為行政事業單位的,通過撥入專款進行核算。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省科技廳按規定對扶持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驗收,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項目的監督檢查應依法辦事,不得幹預項目承擔單位的正常工作。
第十四條 地級以上市財政部局、科技部局負責當地實施的專項資金項目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並定期向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報告項目的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因故中止的,應根據具體情況收回部分或全部資金。
第十六條 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發生的擅自改變專項資金用途,或者騙取、挪用專項資金等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處罰、處分。
第十七條 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製度。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人事廳《關於印發〈廣東省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試行方案〉的通知》(粵財評〔2004〕1號)的規定,組織重點績效評價。
第六章 項目驗收與管理
  第十八條 建立項目驗收組織工作,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或授權委托項目承擔單位的主管部門組織進行。
第十九條 項目驗收以項目合同書約定的內容為考核依據,對項目的基本建設情況、研究成果、隊伍建設、人才培養、學術交流、開放流動、運行管理、經費使用的合理性等內容,做出客觀、實際的評價。
  第二十條 項目驗收程序,一般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項目驗收工作需在合同完成後6個月內完成。
  (二)項目承擔單位在完成任務、做好總結的基礎上,應按規定的材料格式,向省科技廳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有關驗收資料和數據。
(三)省科技廳核實驗收材料後批複驗收申請。
(四)項目驗收完成後,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批複項目驗收結果。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申請驗收時應提供以下驗收文件、資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供審查:
  (一)項目合同書和項目實施方案。
  (二)省科技廳對項目的批件或有關批複文件。
  (三)項目驗收申請表。
  (四)項目實施工作總結報告。
  (五)項目所獲成果、專利一覽表。
  (六)購置的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清單。
  (七)項目經費的決算表。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驗收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兩種。通過驗收的,由省科技廳掛牌。對無正常理由超期半年以上而不能按計劃驗收的,省科技廳責成承擔單位主管部門組織調查小組,協調解決問題,並進行內部通報。情節嚴重的,將撤消項目建設計劃。
第二十三條 省科技廳對通過驗收的實驗室建設項目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考核評估。

第七章 實驗室獎勵表彰和配套項目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對運行良好的實驗室擇優給予獎勵並進行表彰,並按照考核評估情況安排開放運行費用。
第二十五條 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申請配套項目資金按照本辦法進行申報和管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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