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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辦法(2012)

時間:2012-06-18 17:16 來源: 【字體: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關於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的管理辦法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2012年4月13日以粵科財字〔2012〕58號發布 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廣東自主創新規劃綱要》和《廣東省建設創新型廣東行動綱要》有關精神,加強和規範廣東省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省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管理,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省重點實驗室依托廣東省內高校、科研機構建設,是國家和廣東省科技創新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廣東省組織基礎研究、應用基礎及應用開發研究的核心力量和骨幹平台,是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配置先進科研裝備、開展高層次學術交流、產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重要基地。
第三條 省重點實驗室實行分類指導、動態管理和定期考核評估。
  第四條 省重點實驗室實行“開放、流動、競爭、創新”的運行機製。
  第五條 省財政設立專項經費,穩定支持省重點實驗室的建設、開放運行、科研儀器設備研發與更新。專項經費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是廣東省重點實驗室的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製訂省重點實驗室發展方針和政策,宏觀指導省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
  (二)編製和組織實施省重點實驗室建設總體規劃和發展計劃。
  (三)批準省重點實驗室的建立、調整和撤銷。
  (四)組織省重點實驗室考核評估。
  (五)會同相關部門研究製定支持省重點實驗室的措施。
  第七條 依托單位是省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負責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為省重點實驗室提供後勤保障以及人員、經費等配套條件,解決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二)聘任省重點實驗室主任、副主任,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委員,並向省科技主管部門備案。
  (三)協助做好省重點實驗室的考核評估工作。

第三章 建 設

  第八條 省重點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
  (一)根據國家和廣東省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圍繞廣東省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戰略目標,針對科學前沿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科技領域及方向,開展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和應用開發研究,獲取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創新成果,成為廣東省科技創新的骨幹力量。
  (二)麵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主戰場,解決現代產業體係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重大科學問題和關鍵共性技術問題,提供基礎性、戰略性、前瞻性的知識儲備和技術支撐,引導新技術的應用和成果轉化,發揮技術集成、高端科技服務和輻射帶動作用。
  (三)積極培養、引進、穩定和聚集高層次科技人才和學術帶頭人,建成一支高素質人才隊伍;不斷增強創新意識,提高創新能力,建立健全管理與運行機製,加強自主創新及產學研合作。
  (四)充分利用社會資源,裝備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儀器設備;積極跟蹤國際科技發展動態,瞄準世界科學技術前沿,開展高層次的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國內外高水平科研機構建立實質性的合作關係;要麵向社會開放,設立開放基金。
  (五)創造條件,爭取進入國家重點實驗室等國家科技創新基地行列。
  第九條 立項範圍。
  省科技主管部門根據廣東省學科與產業特色,選擇與廣東省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結合的關鍵性研究領域,以及有發展前景的應用基礎研究領域,圍繞現代產業體係和戰略性新興產業規劃布局,有計劃、有重點地從有條件的單位遴選建設,並保持適度建設規模。
  省重點實驗室建設依托單位為科研實力較強、基礎條件較好的高校、科研機構,且不受隸屬關係(國家、部委、外省市)的限製,設在廣東地區、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有相對固定的科研人員和相對集中的科研場地,服務於廣東經濟社會建設,均可申報。
  第十條 立項條件。
  申請省重點實驗室,應符合優先發展的學科和技術領域,體現廣東優勢和特色,同時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研究領域明確,近、中、遠期目標清晰;
  (二)研究方向較穩定,具有一定優勢,有較好的研究基礎,取得較好的科研成績,研發能力和水平在國內或省內本領域處於領先地位;在該領域有承擔國家和省重大研究開發項目的能力;
  (三)研究內容具有前瞻性,有創新性並具有特色;
  (四)有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和管理能力較強的領導班子以及素質較好、結構合理的科研隊伍,學風正派,學術民主,有團結合作和獻身科學的精神;有培養高級科技人才的能力;
  (五)有相對集中的實驗用房,麵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有先進的科研條件和設施,科研儀器總值1000萬元以上;有良好的技術支撐條件和學術活動環境;
  (六)依托單位重視省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在人力、物力、財力上能給予穩定的支持,提供必需的後勤保障,保證省重點實驗室正常運行。
  第十一條 項目組織。
  指南發布。省科技主管部門根據廣東科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省重點實驗室建設的布局要求,製定並發布年度申報指南。
  材料受理。申報單位根據指南的要求,按規定的時間編寫申報任務書和可行性報告,通過省科技主管部門指定的網絡進行申報,並將申報材料報送省科技主管部門業務受理窗口。
  第十二條 審批立項。
  省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和論證,根據專家評審和論證意見,審定支持項目和經費,省科技主管部門下達立項通知,兩部門共同下達立項經費。
  省重點實驗室建設實行合同製管理,依托單位在接到立項通知1個月內與省科技主管部門簽訂合同書。合同書將作為建設實施和驗收的主要依據。
  第十三條 凡列入建設計劃的省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應以不低於1∶1的比例進行新增資金配套。
  第十四條 省財政資助省重點實驗室的建設經費,主要用於建設期儀器設備購置和更新改造、人才引進、科學研究、開放基金等。省重點實驗室要按照實施方案購置儀器設備;屬於政府采購目錄規定範圍內的,應按規定編製政府采購預算,實行政府采購。財政經費的20%可用於開放基金。
  省重點實驗室用房及水、電等配套條件,由依托單位解決。確需新建、擴建的,資金由依托單位自籌解決,並按基本建設有關規定報批。
  省財政視情況給予省重點實驗室開放運行費,主要用於省重點實驗室在運行過程中的人才引進、科研儀器維修、開放基金和學術交流、人員費等。
  第十五條 省重點實驗室在建期間,研究方向與建設內容應與實施方案和合同書內容保持一致。確因特殊情況需進行重大調整時,在學術委員會的建議下,依托單位提出調整報告,報省科技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省重點實驗室建設完成後,由依托單位提交驗收申請。省科技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按實施方案和合同書規定的要求進行驗收。
  第十七條 省重點實驗室建設期限為3年,對無正當理由超期半年以上而不能按計劃驗收的在建省重點實驗室,省科技主管部門組織調查小組,協調解決問題,並進行內部通報。情節嚴重的,取消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計劃,依托單位5年內不得在同一領域申報建設省重點實驗室。

第四章 運 行

  第十八條 省重點實驗室應是依托單位下屬相對獨立的科研實體,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製;省重點實驗室接受依托單位的行政領導和業務指導及監督。
  第十九條 省重點實驗室實行主任負責製,配備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其中專職副主任1人。主任應是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主任由依托單位聘任,副主任經主任提名,由依托單位聘任,報省科技主管部門批準並備案。主任、副主任任期5年,可連聘連任。
  第二十條 省重點實驗室設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省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職責是審議實驗室的目標、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學術委員會人數一般為9~11人,依托單位的委員不超過1/3,每屆任期五年。每次換屆應更換委員1/3以上。學術委員會成員由省重點實驗室推薦,依托單位聘任。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於2/3,並形成會議紀要。學術委員會成員名單和學術委員會會議紀要報省科技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省重點實驗室應實行開放共享製度,設立開放基金,用於開放課題,開展多種形式的betway亞洲官方 與交流;加大儀器設備共享力度,大型儀器設備應進入大型科學儀器協作共用網。
  第二十二條 省重點實驗室要創新機製,營造寬鬆民主、潛心研究的科研環境,鼓勵科技人員不斷產出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研成果。
  第二十三條 省重點實驗室人員由固定與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支撐人員和管理人員,流動人員包括訪問學者、博士後研究人員、研究生等。固定人員不得少於20名。要不斷優化固定人員隊伍的配置,創造條件培養和吸引優秀青年科技人才,提高科研隊伍的整體素質。固定人員實行聘任製。
  第二十四條 省重點實驗室應積極引進和聘請國內外高級客座研究人員,特別是吸引優秀的青年專家參與研究開發工作,省重點實驗室和依托單位提供必需的工作環境和後勤保障。
  第二十五條 省重點實驗室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由省重點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等研究成果,應標注省重點實驗室名稱,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申報獎勵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省重點實驗室應統籌儀器設備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科研儀器的高效運轉和開放共享,提高設備利用率。
  第二十七條 省重點實驗室應設立實驗室秘書崗位,協助處理實驗室日常運行管理、對外聯絡等相關事宜。
  第二十八條 省重點實驗室應當重視科學普及,向社會公眾特別是科研、教學單位開放。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九條 省重點實驗室每年10月底前填報《廣東省重點實驗室管理信息統計表》,經依托單位審核後報送省科技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省重點實驗室實行動態管理,引入競爭機製,定期考核評估,優勝劣汰。4年為一個考核評估周期。考核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個檔次。
  第三十一條 省科技主管部門製定評考核估指標體係,組織專家進行考核評估,對省重點實驗室四年的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價。考核評估指標包括學科目標與研究方向、研究成果及其轉化、學術技術水平、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經費及設備實力、運行與管理等。
  第三十二條 考核評估采取定量評估與定性評議相結合、學術專家與管理專家相結合、書麵材料審查與現場評估相結合的原則。考核評估程序是:省科技主管部門發布考核評估通知,參評省重點實驗室按時、如實提交考核評估申請材料,書麵材料評審,現場考察,確定考核評估結果。
  第三十三條 省科技主管部門對參加考核評估的省重點實驗室進行現場考察,現場考察的內容主要包括:聽取實驗室主任工作報告、考察實驗室、進行業務骨幹訪談等。
  第三十四條 省科技主管部門根據省重點實驗室考核評估成績,確定省重點實驗室考核評估結果。

第六章 獎勵與責任

  第三十五條 省科技主管部門和省有關主管部門的科技計劃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省重點實驗室。
  第三十六條 對進入國家級實驗室或省部共建培育基地的省重點實驗室,給予獎勵和運行經費支持。
  第三十七條 對考核評估獲得優秀、良好的省重點實驗室分級給予經費獎勵。
  第三十八條 對考核評估中根據專家意見需整改的省重點實驗室,要進行人員重組或結構調整,限期1年整改,如果在限期內沒有明顯改進的,撤消其省重點實驗室稱號。
  第三十九條 對考核評估為不合格或無正當理由不參與考核評估的省重點實驗室,撤消其省重點實驗室稱號,依托單位5年內不得在同一領域申報建設省重點實驗室。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省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廣東省××重點實驗室”,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第四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由省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自2012年6月1日起執行。原省科技主管部門頒發的《廣東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辦法(試行)》(粵科財字〔2002〕71號)同時終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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