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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發布今年1號文 12條政策為科技創新鬆綁

時間:2015-03-04 17:55 來源:必威betways 植物保護研究所 【字體:

[摘要]該文是促進科技創新迄今最具普惠性、引導性的文件。

南都訊 在全國“兩會”即將召開的前夕,省政府重磅推出2015年1號文———《關於加快科技創新的若幹政策意見》(簡稱粵府1號文件)。省科技廳透露,該文是廣東關於促進科技創新迄今最具普惠性、引導性的文件,12條政策從創新券補助、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用地和財政補助,以及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和人才安居等方麵,提出多個在國內首次探索實施的重大創新政策。


早在去年6月,廣東就出台《關於全麵深化科技體製改革加快創新驅動發展的決定》,成為全國首個深化科技體製改革、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綱領性文件。隨後,省委省政府為了具體貫徹落實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又抓緊製定粵府1號文件,以更好發揮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解決廣東創新驅動發展的體製機製障礙和重大核心問題。


副省長陳雲賢說,該文提出多項改革創新措施,其中有一些改革措施在全國各省市力度最大、含金量最高。如允許科技企業孵化器房屋分割轉讓、改革科技人員職稱評審政策。而且,突出解決瓶頸問題、核心問題的導向:針對科技企業孵化器數量相對較少、服務能力較弱問題,提出鼓勵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發展的政策措施;針對新型研發機構支持政策缺位問題,提出扶持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發展的財稅等係列政策;針對科技成果轉化率的問題,提出了激勵科技人員創新積極性的鬆綁性政策,包括賦予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自主處置權,成果轉化所獲收益全部歸單位自主分配,對成果轉化的股權獎勵可進行股權確認。


該文每一條政策規定都具可操作性,將有利於消除製約全省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中的重大障礙,還將配套一些具體操作流程采用實施細則,近期將陸續出台。


省科技廳廳長黃寧生介紹,粵府1號文件是一套全省科技創新的“政策工具包”,既包括激勵企業創新投入的普惠性政策、促進科技企業孵化器和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發展的引導性政策,又包括激勵科技人員創新積極性的鬆綁性政策。


12條具體政策


普惠性政策


●建立企業研發準備金製度


運用財政補助機製激勵引導企業普遍建立研發準備金製度。對已建立研發準備金製度的企業實行普惠性財政補助,引導企業有計劃、持續地增加研發投入。


●開展創新券補助政策試點


鼓勵各地根據實際情況開展創新券補助政策試點,引導中小微企業加強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及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平台的對接。


●試行創新產品與服務遠期約定政府購買製度


省財政、科技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向社會發布遠期購買需求,通過政府購買方式確定創新產品與服務提供商,並在創新產品與服務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時,購買單位按合同約定的規模和價格實施購買。


引導性政策


●建立科技企業孵化器風險補償製度


省市共建麵向科技企業孵化器的風險補償金,對天使投資失敗項目,由省市財政按損失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償。對在孵企業首貸出現的壞賬項目,省市財政按一定比例分擔本金損失。


●建立科技企業孵化器財政資金補助製度


對新建或改擴建新增孵化麵積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其運營機構獲得所在地級以上市財政補助資金的,省財政再按不高於各市補助一半比例給予後補助。


●完善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用地政策


各地級以上市根據自身發展實際需求,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前提下,每年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全市計劃用地作為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用地。


●扶持新型研發機構發展政策


新型研發機構在政府項目承擔、職稱評審、人才引進、建設用地、投融資等方麵可享受國有科研機構待遇。


鬆綁性政策


●賦予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自主處置權


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科技可自主決定科技成果的實施、轉讓、對外投資和實施許可等科技成果轉化事項。


●完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轉化所獲收益激勵機製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轉化所獲收益全部留歸單位自主分配,納入單位預算,實行統一管理,處置收入不上繳國庫。用於人員激勵的支出部分,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暫不納入績效工資管理。


●完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轉換個人獎勵約定政策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轉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約定,可以進行股權確認。


●完善科技人員職稱評審政策


科技人員參與職稱評審與崗位考核時,發明專利轉化應用情況與論文指標要求同等對待,技術轉讓成交額與縱向課題指標要求同等對待。


●完善高層次人才居住保障政策


高層次人才安居可以采取貨幣補貼或實物出租等方式解決。支持各級政府在引進人才相對集中的地區統一建設人才周轉公寓或購買商品房出租給在當地無房的高層次人才居住。


解讀


引導企業主動加大科技創新投入


推出建立研發準備金製度對創新型企業有何意義?


科技創新型企業深圳華為公司近日召開發布會對外公布2014年業績預期數據,該公司當年研發投入400億元左右,比上一年增長約28%。過去10年,華為研發投入累計達1880億元。華為的成功與其一直擴大研發支出有密切關係,實際上,華為全球員工約有一半從事研發工作,大部分工程師從事軟件開發。在空調製造業行業,龍頭企業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在研發投入上設立“按需投入、不設上限”的機製。可見,要在當今競爭激烈的市場中立足,加強研發投入,提高自主研發水平才是正道。


近年,廣東先後出台係列激勵企業自主創新的政策措施。如率先在全國出台《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目的就是引導更多社會資源投向科技創新領域,持續助推企業提升自主創新能力。


在政府引導之下,廣大企業自主投入開展研發活動的積極性在不斷提升。廣東全社會研發經費占G D P比重不斷加大。2014年,廣東全社會研發經費達1600億元,其占G D P比重從2007年的1.30%提高到2013年的2.4%,超過全國平均水平。


如何確保企業真正成為全社會研發投入的主角?企業研發投入是決定企業科技創新含量的重要因素,也是衡量一個地區研發投入總量的主要指標。廣府1號文件有關意見,是要引導企業根據研發計劃及資金需求提前安排資金,確保研發資金的需要,從而促進企業研發投入的持續穩定增長。另一方麵有利於企業加強省市各類財政科研資金的規範使用。


企業建立研發準備金製度,並對研發準備金實行專賬管理,加強財務製度等,也有利於企業規範使用和管理省市各類財政科研資金,避免出現挪用、套取財政資金,變相使用財政資金等不規範的情形,進一步提高全省財政科研資金使用績效。


科技成果研發單位及個人更多得益


我國高校、科研機構集聚大量高層次人才,積累大量科技成果,是成果轉化的重要力量。這些成果如何走出“深閨”,在市場中找到好“婆家”?以及改變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比例較低的局麵?


目前,我國院校成果轉化麵臨的最大瓶頸是與國有資產處置之間的矛盾。長期以來,科技成果轉化涉及國有資產處置,自主處置權限低,審批管理過於嚴格。這成為成果轉化的“絆腳石”,無法調動高校、院所和科研人員成果轉化的積極性。


針對廣東省麵臨的同樣難題,粵府1號文件中製定科技成果自主處置權、科技成果轉化所獲收益分配製、給予科技人員股權獎勵,以及打破“唯論文為王”職稱評定的改革措施。如今,係列改革取得重大突破:


一方麵,全省率先開展收益權改革事項,賦予院校科技成果轉化的收益權,其轉化所獲收益全部留歸單位自主分配。為避免單位用於人員獎勵對單位工資總額基數的擠占,1號文件提出用於這個支出部分不納入績效工資管理,獲獎人可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一方麵,為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入分配方麵,可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的獎勵約定,進行股權分割確認,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知識產權、工商、監察等部門對於當事人之間約定的股權獎勵和確認給予承認,並有效落實國有資產確權、國有資產變更、知識產權、注冊登記、稅收優惠等相關事項。


“唯論文為王”的科技人員職稱評定標準,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高校、科研機構開展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院校以爭取政府縱向課題、發表論文、科技獎勵等作為評價科技人員的主要標準,職稱評審中“重數量輕質量、重形式輕內容、重短期輕長遠”的現象突出。


廣東在該文件中提出:將專利創造、標準製定及成果轉化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依據之一。科技人員參與職稱評審與崗位考核時,發明專利轉化應用情況與論文指標要求同等對待,技術轉讓成交額與縱向課題指標要求同等對待。這兩個“同等對待”,將打破以往科技人員職稱評審中重論文、輕專利的現象,有助於激發高校、科研機構的自主創新活力,使其真正成為創新力量,催化科技成果轉化。


采寫:南都記者陽光霞 薛冰妮 南方日報記者 林亞茗 通訊員粵科宣劉毅葉青 李金惠

本文來源於:騰訊網http://gd.qq.com/a/20150302/007109.htm?pgv_ref=aio2015&ptlang=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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