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省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省直單位)差旅費管理,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期間所發生費用,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但不包括因公出國(境)所發生的費用。
第三條省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內出差內部審批製度,因公出差必須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從嚴控製出差人數和天數,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等活動,嚴禁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遊。
第四條省直單位應當將差旅費納入部門預(決)算管理,在保障公務活動正常開展前提下,嚴格控製差旅費在機關運行經費預算總額中的規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嫁差旅費。
第五條省財政廳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製定差旅費開支標準,並根據市場價格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經濟、便捷原則選擇合適的交通工具,按規定等級乘坐,憑據報銷。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規定等級如下:
級 別 |
火車 (含高鐵、動車、全列軟席列車) |
輪船 (不包括旅遊船) |
飛機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
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 |
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商務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
一等艙 |
頭等艙 |
憑據報銷 |
廳級及相當職務人員 |
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
二等艙 |
經濟艙 |
憑據報銷 |
其他人員 |
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 |
三等艙 |
經濟艙 |
憑據報銷 |
第八條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科級及以下人員原則上不乘坐飛機,因出差旅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需乘坐飛機要從嚴控製,需經本單位領導批準方可乘坐飛機。
第九條乘坐飛機、輪船、火車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已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複購買。
第十條乘坐飛機的,機場往返市區接駁專線費用、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三章住宿費
第十一條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所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出差人員住宿以單間或標準間為主,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可住普通套間。住宿費限額標準: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每人每天800元,廳級及相當職務人員每人每天49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天340元。
對於住宿價格季節性變化明顯的城市,住宿費限額標準在旺季可適當上浮一定比例。具體依照財政部發布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限額標準以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憑據報銷。無住宿費發票的,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四章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十四條夥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夥食費用給予的適當補償,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幹,省內省外同一標準,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五條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幹,每人每天80元。
第十六條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員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相關費用。參加會議和培訓期間由舉辦方按規定統一安排的除外。
第五章與會、外派等的差旅費
第十七條工作人員到廣州市區以外參加會議和培訓班,市內交通費和報到或返程在途期間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回所在單位按照前款有關規定報銷。會議和培訓期間住宿費、夥食費及其他費用,由舉辦方按照會議費管理規定統一開支。
除法律法規有明文規定或經物價部門批複同意的強製性培訓項目外,省直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參加要求食宿費用自理的會議或培訓。確有需要的,需經本單位領導批準,並憑會議或培訓通知、審批文件及住宿費發票回所在單位報銷差旅費。
第十八條到廣州市區以外實(見)習、掛職鍛煉和參加支援工作的人員,在途期間的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照差旅費規定執行;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每人每天發放夥食補助費40元,不再報銷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
援藏、援疆幹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廣州市區以外的基層單位工作人員被省直單位選調(抽調)到省直單位掛職鍛煉或開展專項工作的,按以下規定報銷差旅費:
(一)報到或返程在途期間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按基層單位所在地的差旅費補助標準回原工作單位報銷。
(二)在省直單位掛職鍛煉或專項工作期間,每人每個工作日發放夥食補助費40元,由選調(抽調)人員的省直單位報銷,在原工作單位不再報銷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六章報銷管理
第二十條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在“差旅費”支出經濟科目中統一核算,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嫁。
第二十一條省直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準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其中:
(一)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二)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三)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四)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未按規定標準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二條出差人員差旅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船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使用公務卡或銀行轉賬結算。
第七章監督問責
第二十三條省直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差旅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差旅審批製度、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製負責,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一級預算單位要強化對所屬下級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向省財政廳報告。
第二十四條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遊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遊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各接待單位要根據各類出差人員住宿費限額標準和夥食補助費包幹標準適當安排,不得以任何名義免收或少收食宿費。
第二十五條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對省直單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差旅審批製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轉嫁差旅費;
(五)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前款所列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違規定資金予以追回,並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單位無差旅審批製度或差旅審批控製不嚴的;
(二)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違規擴大差旅費開支範圍,擅自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違反差旅費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省直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實際情況,製定本單位差旅費管理具體規定,報省財政廳備案。
非駐穗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所在地區物價水平,在省定標準上限內合理確定本單位差旅費開支標準。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本文來源於:廣東省財政廳網站http://www.gdczt.gov.cn/zfgkxx/01/201403/t20140319_20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