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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屆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第一次品種初審會議紀

時間:2010-06-26 00:00 來源: 【字體:

發布時間: 2008-01-23 16:37:01 發布人: 必威betways 水稻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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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屆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第一次品種初審會議紀要

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

  2007年8月22-25日,第二屆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稻、玉米、棉花、大豆、馬鈴薯專業委員會在北京召開了第一次品種初審會議。稻和玉米專業委員會各13人、大豆和馬鈴薯專業委員會各12人、棉花專業委員會11人參加了會議,符合法定人數(各專業委員會委員總數為13人)。會議對完成品種試驗程序申報國家級審定的品種進行了初審,對申報品種審定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提出了進一步加強品種審定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現紀要如下:
  一、初審通過了136個品種
  與會委員根據《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和相關作物的品種審定規範,堅持科學、公正的工作準則,嚴格掌握品種審定標準,按照分工主審、集體審議、主動回避、獨立投票的程序,對申報審定品種的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安全性和利用價值等進行了認真的審查審核和充分的討論。根據無計名投票表決結果,共有136個品種通過初審,有57個品種未通過初審。通過初審的品種將提交主任委員會進行審核。
  在本次通過初審的52個稻品種中,有45個品種的產量顯著高於對照品種;有30個品種的抗性明顯優於對照品種;有27個品種的米質達到國標優質3級以上。通過初審的36個玉米品種中,有25個普通玉米品種,6個青貯玉米品種,5個鮮食甜糯玉米品種。通過初審的25個大豆品種中,有6個高油品種、3個高蛋白品種,優質大豆比例占36%。在提高對照品種水平的前提下,初審通過的棉花品種仍表現出較好的增產潛力,增產幅度超過10%的品種15個,占初審通過品種的83.3%,同時,初審通過的春棉品種中雜交種占88.9%,比2006年的40%提高了1倍,表明黃河流域棉區雜交棉品種在生產上應用的比重有逐步增加的趨勢,在我國棉花種植麵積難以大幅度增加的前提下,雜交棉品種的推廣應用有利於提高棉花單產,促進棉花生產的發展,緩解棉花供求矛盾。
  二、調整了稻和大豆品種審定標準
  會議認為,近年來優質稻品種的選育有了長足進步,育成、審定了一批優質品種,極大地緩解了市場對優質稻米的急切需求,原來對優質品種較大幅度放寬產量標準已不再適合形勢要求。經認真討論,本次初審品種適當調高了優質品種的產量標準;鑒於稻瘟病對水稻生產的危害日趨嚴重,為了規避病害給生產帶來的風險,提高了稻瘟病抗性水平要求。根據當前大豆生產特點,會議討論確定適當調高大豆審定標準,規定普通品種在生產試驗中的產量必須比對照增產3%以上。
  三、提出了規範稻品種報審材料和品種命名的意見
  會議認為,經多年努力,國家品種審定申報工作逐步規範,和以往相比,本次初審品種的申報材料規範化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仍存在個別品種命名不規範、選育單位變更、品種名稱或親本來源與品種試驗時不一致、選育報告不翔實等問題。針對上述問題,本次會議在曆次會議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對品種命名和報審材料提出規範意見(見附件)。
  四、對進一步規範玉米試驗、審定提出要求
  玉米專業委員會強調,國家玉米品種審定應嚴格執行審定標準,繼續規範品種選育,引導玉米育種健康發展,為推出有突破性品種、創名牌品種做好審定工作。會議要求品審委員應多參加品種田間考察,以便了解試驗情況,同時抓緊製定相關管理辦法,對有重大缺陷的品種在田間予以淘汰;初審時如有必要,可要求申報單位現場答辯;報審材料應增加親本照片,以便於明確品種的親本來源。同時建議,要進一步加強甜、糯玉米品種試驗管理,提高主持單位的彙總總結質量;抗病蟲鑒定應充分考慮生產實際,同期、同地鑒定,盡量避免無限度的加大逆境條件;要進一步增加青貯玉米品種的試驗密度。

附件:

       關於規範報審材料和品種命名的建議
     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稻專業委員會

  一、報審材料
  品種報審單位或個人應按照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申報書要求,認真、翔實、客觀地填報材料。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報審品種應具備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
  (二)品種選育單位或個人應與申報品種參試時相一致,不得變更。
  (三)品種選育單位在審定申報書上須加蓋公章(含合作單位),個人申報的應提供身份證複印件並簽章;聯合選育的品種,應附聯合育種的合作協議;對於雜交稻品種可依據親本來源確定選育單位。
  (四)品種的名稱、親本應與申請品種試驗時相一致,不得隨意更改。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者,應經國家品審辦同意,並提供省級品種審定委員會出具有效證明和鑒定材料。
  (五)品種的選育過程應翔實,常規稻品種和雜交稻品種的不育係、恢複係如是通過雜交選育而成,應詳細說明親本配置、各世代時間與地點、定型時間與地點、特征特性表現等內容。
  (六)通過係統選育或誘變選育而成的品種,應說明原品種來源,並提供由省級以上品種審定委員會組織的育成品種與原品種差異性的專家鑒定材料。
  (七)雜交稻品種審定前,新不育係應通過省級(含)以上品種審定委員會或農業、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審定(鑒定),並提供審定證書或鑒定意見複印件。
  (八)品種特征特性應從莖、葉、穗、粒等方麵進行描述。品種主要優缺點要明確,尤其是品種缺點要具體。
  (九)栽培技術要點應具有針對性,從育秧、移栽、肥水管理、病蟲防治等方麵提出有利於發揮品種優點和克服缺點的主要措施,字數控製在200字左右。
  二、品種命名
  品種命名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並遵循以下原則:
  (一)品種命名(名稱)從首次審定開始規範(包括省級審定和國家級審定)。審定公告的品種名稱屬法定的通用名稱。
  (二)再次審定的品種,應使用該品種第一次審定公告(國家級或省級)的名稱。
  (三)新報審品種的命名,采用多年來我國稻品種命名約定俗成的命名規則,即:常規稻品種依據其親本來源、品種類型、地域等進行命名,如廣陸矮4號、湘早秈10號等。雜交稻品種依據其不育係和恢複係進行命名,三係雜交稻品種名式為:××優××,如珍汕97A×明恢63命名為汕優63;兩係雜交稻品種名式為:××兩優××,如培矮64s×288命名為培兩優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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