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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製辦就糧食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時間:2012-02-22 00:00 來源: 【字體:
 據 國務院法製辦公室網站消息,國務院法製辦公室21日將《糧食法(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見,可在3月31日前提出。

關於《糧食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一、立法宗旨和適用範圍

  糧食是關係國計敏生的特殊商品和重要戰略物資。征求意見稿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作為糧食法的立法宗旨作了明確規定。

  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既要穩定發展糧食生產,從源頭上保證國內糧食供應能力,又要加強對流通環節的調控和監管,保障市場穩定和維護市場秩序,還要在消費環節合理利用和節約糧食。為此,征求意見稿規定,我國境內的糧食生產、流通、消費活動適用本法。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國家糧食安全中長期規劃綱要》中關於糧食的定義,征求意見稿規定,糧食是指穀物及其成品糧、豆類和薯類。考慮到食用植物油是城鄉居民重要的生活必需品,目前國家對油菜籽、油葵等的生產、流通采取了與穀物類似的支持性措施,征求意見稿規定,食用植物油和油料的生產、流通、消費活動適用本法。另外,考慮到薯類與穀物既有共性,也有區別,結合實際情況,征求意見稿規定,薯類生產、流通、消費活動除不適用收購許可、儲存備案規定外,其他活動適用本法。

  二、主要法律製度

  (一)市場配置糧食資源

  為適應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需要,鞏固糧食流通體製市場化改革的成果,確立市場機製在糧食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地位,征求意見稿規定,國家實行宏觀調控下市場調節糧食生產、流通、消費活動的管理體製,糧食收購、儲存、加工、運輸、批發、零售等領域對社會開放,各類市場主體履行同等義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糧食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服務,維護糧食市場秩序。

  (二)糧食生產保障

  穩定發展糧食生產、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是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基礎。征求意見稿根據《農業法》、《水法》、《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黨中央、國務院有關促進糧食生產的政策措施,從調動地方抓糧和農民種糧積極性等方麵對保障糧食生產作了規定,包括:糧食生產能力規劃,耕地和水資源保護,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種業發展,生產環境監測,防災減災能力建設,科技創新,農資安全,增加對糧食主產區、糧食主產縣的支持力度,糧食生產補貼、獎勵,價格支持製度等,奠定國家糧食安全的基礎。

  (三)糧食流通保障

  糧食流通一頭連著糧食生產,一頭連著糧食消費,是實現糧食資源優化配置和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關鍵環節。為確保糧食有效供給和有序流通,征求意見稿對糧食流通作了以下規定:一是糧食收購、加工實行許可製度。申請從事糧食收購、加工活動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並應當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二是對糧食儲存實行備案製度。從事糧食儲存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三是保護糧食流通基礎設施。糧食流通基礎設施是糧食有序、順暢流通和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載體,建設和保護糧食流通基礎設施是實現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基礎。征求意見稿規定,糧食流通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糧食工程建設標準和技術規範;使用政府性資金建設的糧食倉儲、物流、市場等設施,未經國家或者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擅自處置或者變更用途。四是糧食經營者必須遵守法定規則。

  (四)糧食質量安全保障

  糧食是重要的食品加工原料,與食品安全和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密切相關。為保護消費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必須加強糧食生產、收購、儲存、加工、運輸、包裝、銷售、進出口等環節質量安全(含衛生)監管。征求意見稿對完善糧食質量安全標準和糧食生產、收購、儲存、加工、運輸、銷售、進出口環節的質量安全管理、糧食檢驗等方麵作了規定,增加了糧食質量安全監測、抽查的規定和糧食幹預性收購、處置製度。

  (五)糧食調控與儲備

  市場經濟條件下,要確保糧食供應和價格基本穩定,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至關重要。征求意見稿總結《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的實施經驗,結合近年來糧食宏觀調控實踐情況,對糧食宏觀調控的手段和措施作了規定,包括市場監測預警和信息發布、進出口調劑、產銷合作、價格幹預、保護性收儲、限製性收購、儲備吞吐、完善儲備製度和監管體係、政策性糧食經營、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新建或者並購糧食企業的安全審查、不正當競爭、壟斷等行為的調查和處置、糧食應急、運輸保障和特殊群體糧食保障等。

  (六)糧食產業支持與發展

  我國糧食產業還是弱質產業,必須加大支持與保護力度,促進糧食生產與流通協調發展,夯實國家糧食安全的產業基礎。征求意見稿對糧食產業發展的各項支持措施作了規定,包括政府投入、糧食風險基金製度、稅收、金融和保險支持、促進糧食生產和流通組織化、產業化和社會化等。

  (七)糧食安全責任

  明確各級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的責任,是貫徹執行《糧食法》、維護糧食安全的重要保障。因此,征求意見稿規定:糧食安全實行國家宏觀調控下的省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製,並對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的職責作了具體規定。為確保各級政府糧食安全責任得到落實,征求意見稿提出國家實行糧食安全考核問責製度,由國務院製定具體辦法。要求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在保護耕地和水資源、發展糧食生產、落實糧食儲備製度、處置糧食應急狀態、保障糧食供應和質量安全、監管糧食市場等方麵的情況進行監督,並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係。

  (八)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

  為保障征求意見稿規定的法律製度得到貫徹落實,征求意見稿第八章、第九章設立了監督檢查製度和責任追究製度,對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違反相關規定的法律責任作了具體規定。

糧食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糧食生產,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保障糧食有效供給,保持糧食產業可持續發展,保障國家糧食安全,製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糧食生產、流通、消費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糧食是指穀物及其成品糧、豆類和薯類;糧食流通是指糧食從生產領域向消費領域轉移的全過程,包括收購、儲存、運輸、加工、批發、零售、進出口等活動。

  第三條 糧食是關係國計民生的特殊商品,國家堅持立足國內實現糧食基本自給的方針,國家實行宏觀調控下市場調節糧食生產、流通、消費活動的管理體製,保持全國糧食供求總量基本平衡和價格基本穩定。

  第四條 國家建立供給穩定、儲備充足、調控有力、運轉高效、質量安全的糧食安全保障體係。

  第五條 糧食安全實行國家宏觀調控下的省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製。

  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糧食生產、流通、儲備和市場調控,保證糧食市場供應、維護糧食市場秩序、保障糧食質量安全等。

  國家實行糧食安全考核問責製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製定。

  第六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全國糧食總量平衡、宏觀調控,編製國家糧食安全中長期規劃,研究提出糧食生產、流通、消費政策建議,擬定糧食進出口總量計劃並組織實施。

  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研究提出全國糧食宏觀調控、總量平衡、糧食流通中長期規劃以及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戰略的建議,負責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和指導,組織實施糧食流通政策措施,承擔全國糧食流通宏觀調控的具體工作、中央儲備糧的行政管理、糧食流通統計、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

  國務院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糧食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生產發展的政策措施,增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提高糧食生產水平。

  國務院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糧食安全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和指導,管理地方糧食儲備,實施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保障糧食供應,維護市場秩序。

  第八條 糧食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服務,維護糧食市場秩序。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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