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談《糧食法》征求意見稿與轉基因立法
為此,中國農業生物技術學會邀請來自中國科學院、中國農業大學、中國農科院等單位的相關專家,就《糧食法》與轉基因立法問題展開研討。專家一致認為,此次《糧食法》征求意見稿涉及糧食作物轉基因管理的相關規定,與我國現有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相關法規的精神基本相符。征求意見稿提出“轉基因糧食種子的科研、試驗、生產、銷售、進出口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就是強調要在科學評估、依法管理基礎上,推進轉基因新品種產業化。部分媒體把《糧食法》征求意見稿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糧食品種上應用轉基因技術”的表述解讀為國家擬禁止或限製轉基因技術在糧食作物中的應用,是對《糧食法》征求意見稿的曲解和對公眾的誤導,必須加以澄清。
專家認為,在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上我國過去一直持積極而穩妥的態度。在管理模式上綜合借鑒了美國和歐盟的做法,既針對產品又針對過程,力求在科學評價、依法管理,確保轉基因生物安全的前提下加快研究、推進應用;在製度設計上則強調符合國際慣例、適合我國國情、維護國家利益。2001年,國務院頒布實施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要求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和進口、出口活動”進行全程監管。依據《條例》,有關部門先後製定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審批辦法》和進出境轉基因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5個管理辦法,建立了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製度、生產許可製度、加工許可製度、經營許可製度、進口管理製度、標識製度等。目前,我國已基本建成了轉基因生物安全法規、技術規程和管理體係,積累了豐富的管理經驗,在科學評估、依法管理基礎上為轉基因育種的持續發展提供切實保障。《糧食法》征求意見稿中“轉基因糧食種子的科研、試驗、生產、銷售、進出口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表述,意在規範和促進轉基因技術及其產業的健康發展,也為我國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轉基因安全管理,修改和完善相關法規提供了法律依據。
據國際農業生物技術應用服務組織(ISAAA)最新報告,2011年全球29個國家、1670萬農民種植了1.6億公頃轉基因作物,麵積比2010年增加了8%。美國仍保持領先地位,占全球種植麵積的43%。巴西成為2011年增長引擎,增長率達到20%。轉基因技術及其應用為全球糧食安全做出了突出貢獻。我國政府一貫並高度重視轉基因技術的研究和應用。2008年批準啟動轉基因生物新品種培育重大專項。2009年發布《促進生物產業加快發展的若幹政策》,提出“加快把生物產業培育成為高技術領域的支柱產業和國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2010年中央1號文件提出,“繼續實施轉基因生物新品種培育科技重大專項,抓緊開發具有重要應用價值和自主知識產權的功能基因和生物新品種,在科學評估、依法管理基礎上,推進轉基因新品種產業化”。我國2012年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和2012年中央一號文件均提出要“繼續實施轉基因生物新品種培育重大專項”。專家認為,我國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推進轉基因生物育種應用的戰略決策是堅定不移的,部分媒體報道“糧食法明令主糧禁用轉基因”是沒有根據的。
針對《糧食法》征求意見稿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糧食品種上應用轉基因技術”的提法,專家指出這一表述極不科學準確。“不得擅自在主要糧食品種上應用轉基因技術”,難道在“非主要糧食品種上就可以擅自應用”嗎?事實上,我國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核心是以個案為基礎的科學評價,在中國境內的所有轉基因生物品種,不管是否是主要糧食品種,都要進行科學的評價與嚴格的監管。也有部分專家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糧食品種上應用轉基因技術”這一規定一旦入法,今後可能會增加行政審批事項,甚至因為政出多頭而造成執法監管上的盲區或混亂。全球很多國家都頒布了以保證全體國民尤其是低收入群體、弱勢人群的糧食食品供應和安全保障為立法宗旨的《糧食法》。這次征求意見稿把轉基因這個敏感問題列入如此重要一個國家法律之中,不僅在提法上缺乏科學規範,而且在思想上引起了極大的爭議和混亂。全球轉基因作物規模化應用已逾14年,種植麵積、作物種類、加工食物種類和食用人群逐年擴大,但由於實施了規範管理和科學評價,全世界每年上億公頃土地種植轉基因作物,每年數億人群食用轉基因食品,迄今尚未發現確有科學實證的轉基因食用和環境安全問題。因此,轉基因安全問題與我國日益嚴峻的食品安全問題有著本質的區別。轉基因是否入《糧食法》是一個值得商榷的問題。
這次糧食立法由國家發改委牽頭,國家糧食局負責起草,一經公布即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質疑。專家認為,《糧食法》作為一國大法,牽涉農業、國土、科技、環保等多個部門多個領域,需要更多的部門廣泛參與,特別是應該征求農業管理、科研和產業等部門的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真正起到促進糧食生產,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法律保障作用。
來源:中國農業科學院生物技術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