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關於深化種業體製改革提高創新能力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麵深化改革的戰略部署,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現代農作物種業發展的意見》(國發〔2011〕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林木種苗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2〕58號),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深化種業體製改革、提高創新能力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深化種業體製改革,充分發揮市場在種業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突出以種子企業為主體,推動育種人才、技術、資源依法向企業流動,充分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保護科研人員發明創造的合法權益,促進產學研結合,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構建商業化育種體係,加快推進現代種業發展,建設種業強國,為國家糧食安全、生態安全和農林業持續穩定發展提供根本性保障。
二、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鼓勵種子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建立股份製研發機構;鼓勵有實力的種子企業並購轉製為企業的科研機構。確定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在2015年底前實現與其所辦的種子企業脫鉤;其他科研院所逐步實行企業化改革。改革後,育種科研人員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工作年限視同企業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新布局的國家和省部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種業產業化技術創新平台,要優先向符合條件的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傾斜。按規定開展種業領域相關研發活動後補助,調動企業技術創新的積極性。發揮現代種業發展基金的引導作用,廣泛吸引社會、金融資本投入,支持企業開展商業化育種,鼓勵企業“走出去”開展國際合作。
三、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確定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利用國家撥款發明的育種材料、新品種和技術成果,可以申請品種權、專利等知識產權,可以作價到企業投資入股,也可以上市公開交易。要研究確定種業科研成果機構與科研人員權益比例,由農業部、科技部會同財政部等部門組織在部分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試點。建立種業科技成果公開交易平台和托管中心,製定交易管理辦法,禁止私下交易。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與企業開展合作研究。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通過兼職、掛職、簽訂合同等方式,與企業開展人才合作。鼓勵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員到企業從事商業化育種工作。鼓勵育種科研人員創新創業。改變論文導向機製,加強種業實用型人才培養,商業化育種成果及推廣麵積可以作為職稱評定的重要依據。支持高等院校開展企業育種研發人員培訓。完善種業人才出國培養機製。支持企業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
四、加強國家良種重大科研攻關。編製水稻、玉米、油菜、大豆、蔬菜等主要農作物良種重大科研攻關五年規劃,製定主要造林樹種、珍貴樹種等林木中長期育種計劃,突破種質創新、新品種選育、高效繁育、加工流通等關鍵環節的核心技術,提高種業科技創新能力。國家各科研計劃和專項加大對企業商業化育種的支持力度,吸引社會資本參與,重點支持育繁推一體化企業。要建立育種科研平台,公開招聘國際領軍人才,打破院所和企業界限,聯合國內研發力量,建立科企緊密合作、收益按比例分享的產學研聯合攻關模式。要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逐步確立企業商業化育種的主體地位。
五、提高基礎性公益性服務能力。加強種業相關學科建設,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重點開展育種理論、共性技術、種質資源挖掘、育種材料創新等基礎性研究和常規作物、林木育種等公益性研究,構建現代分子育種新技術、新方法,創製突破性的抗逆、優質、高產的育種新材料。國家財政科研經費加大用於基礎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逐步減少用於農業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開展雜交玉米、雜交水稻、雜交油菜、雜交棉花和蔬菜商業化育種的投入。加快編製並組織實施國家農作物、林木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中長期發展規劃,開展全國農作物、林木種質資源普查,建立健全國家農作物、林木種質資源保護研究、利用和管理服務體係,啟動國家農作物、重點林木種質資源保存庫建設。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國家收集保存的種質資源,要按規定向社會開放。
六、加快種子生產基地建設。加大對國家級製種基地和製種大縣政策支持力度,加快農作物製種基地、林木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基礎設施和基本條件建設。落實製種保險、林木良種補貼政策,研究製定糧食作物製種大縣獎勵、林木種子貯備等政策,鼓勵農業發展銀行加大對種子收儲加工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通過土地入股、租賃等方式,推動土地向製種大戶、農民合作社流轉,支持種子企業與製種大戶、農民合作社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機製。在海南三亞、陵水、樂東等區域劃定南繁科研育種保護區,實行用途管製,納入基本農田範圍予以永久保護。研究建立中央、地方、社會資本多元化投資機製,建設南繁科研育種基地。海南省有關部門負責編製南繁科研育種基地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程序報批,國家對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建設給予補助。科技部在安排有關科研項目時給予傾斜;國土資源部門要強化對南繁科研育種保護區用地的支持、保護和管理;海南省人民政府和農業部要加強對南繁科研育種基地的使用管理。
七、加強種子市場監管。繼續嚴厲打擊侵犯品種權和製售假劣種子等違法犯罪行為,涉嫌犯罪的,要及時向公安、檢察機關移交。各級農業、林業部門查處的製售假劣種子案件,要按規定的時限及時向社會公開。要打破地方封鎖,廢除任何可能阻礙外地種子進入本地市場的行政規定。建立種子市場秩序行業評價機製,督促企業建立種子可追溯信息係統,完善全程可追溯管理。推行種子企業委托經營製度,規範種子營銷網絡。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種業發展的領導,認真落實國務院製定的各項政策措施,及時研究解決種業發展中遇到的問題,促進現代種業健康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