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申報 |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於組織申報2023年度廣東省工程研究中心的通知
省有關單位,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
為貫徹落實省委“1310”具體部署,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提升我省自主創新能力,促進在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上取得新突破,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粵發改規〔2022〕4號),現將2023年度廣東省工程研究中心申報建設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省工程研究中心是指為提高我省產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突破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以及產業結構調整中的關鍵技術和核心裝備製約,強化對我省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的技術支撐和保障,依托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等建設的研究開發實體,是省級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類科技創新平台。
(二)各單位申報省工程研究中心,要按照粵發改規〔2022〕4號文要求,建立先進的產業技術研發試驗設施,形成具有行業領先水平、結構合理的創新團隊,構建長效的產學研合作機製,成為應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術轉化的有效渠道、產業技術自主創新的重要源頭和提升企業創新能力的支撐平台。
(三)各地區、各部門推薦省工程研究中心,要遵循“少而精”的原則,麵向國家重大戰略任務和我省重大戰略部署、重大規劃實施、重大工程建設、重點區域創新發展等需要,擇優擇需向我委報送符合條件的省工程研究中心。
(四)省工程研究中心可采用法人形式或非法人形式組建和運行。對於采取非法人形式組建的工程中心,需要與依托單位在人、財、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邊界,評價指標數據能夠獨立核算、有據可查。
(五)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運行經費主要由申報單位、有關合作單位自籌以及爭取相關研發經費解決。鼓勵相關領域的優勢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社會投資機構組建創新聯合體,共同申請組建省工程研究中心。
二、申報條件
申請組建省工程研究中心除了應具備粵發改規〔2022〕4號文所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研究領域應符合《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號)明確的範圍,優先支持集成電路、生物醫藥、新型儲能、納米新材料等領域。
(二)項目建設應有明確可行的發展思路、研發任務和建設目標;項目建設方案科學合理,管理和運行機製規範;項目要有新增固定資產投資(建築工程或新購置設備);項目建設期一般不超過3年。
(三)應在相關行業或領域內具有較強的影響力,研發人員總數不少於50人,其中專職研發人員不少於30人。
(四)研發設備原值:高校、科研院所不少於2000萬元,設計類企業不少於1000萬元,製造類企業不少於2000萬元。
(五)由高校、科研院所牽頭組建的,研發場地應相對獨立且不少於2000平方米;由企業牽頭組建的,研發場地可適當放寬至不少於1000平方米。
(六)主持(承擔)過省級以上科研計劃或主持(參與)過行業標準製定。
(七)未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八)符合國家及省其他相關規定。
三、申報名額
(一)高校類申報單位由省教育廳負責主管,推薦申報數量不超過20家。
(二)企業類申報單位由各地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主管,其中廣州、深圳市每市推薦申報數量不超過5家,其餘地市推薦申報數量不超過3家;省屬企業由省國資委主管,申報數量不超過5家。
(三)科研院所自主申報,每家科研院所申報數量不超過1家。
四、申報程序
(一)提出申請。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由申報單位按照管理辦法中《廣東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設項目申請報告編製提綱》的要求,組織編寫廣東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設項目申請報告,填報申報數據表。
(二)推薦上報。各主管單位對申報單位申請報告和申報數據表進行審核,對符合申報條件的申報單位擇優推薦,於12月1日前將申報彙總表和申請材料報我委(創新和高技術發展處),逾期未報視同放棄推薦。
(三)審核批複。我委將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各主管部門推薦的申請材料進行初評,並根據初評結果組織專家評審和現場核查。對通過最終評審的項目,將正式批複開展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設。
五、其他要求
(一)同一單位建設內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項目不得多頭申報。如經核實屬多頭申報的,將取消申報資格。
(二)項目申報單位要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出具承諾書,承諾其所報材料的真實性。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單位,一經發現並查實,將取消其申報資格並列入不良信用記錄。
(三)申報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名稱和主要研究方向應明確精準,避免寬泛籠統。申報材料的相關數據必須提供佐證材料。
(四)各地各部門要按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把關。若發現推薦的申報單位明顯不符合申報條件的,將同數量壓減其下一年度推薦申報名額。
特此通知。
附件:
1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pdf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23年11月7日
(聯係人及電話:張帥,83133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