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鼓勵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創新創業有關人士管理問題的意見
中共廣東省委組織部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鼓勵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創新創業有關人事管理問題的意見
粵人社規〔2017〕2號
各地級以上市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力資源)局、教育局、科技局、財政局,省直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製機製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9號),以及我省《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府 〔2015〕78號)和《關於深化高校科研體製機製改革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5〕58號)等文件精神,高校、科研院所在確保履行所承擔的公益性服務職能的前提下,應鼓勵和支持本單位科研人員到企業開展創新創業活動。現就有關人事管理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本意見的科研人員是指我省高校、科研院所按事業單位管理的在崗專業技術人員。
二、科研人員在認真履行所聘任崗位職責的前提下,個人提出書麵申請,按幹部人事管理權限批準後,可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團隊科技成果在崗創業或到企業、其他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等兼職,並按規定獲取報酬。
(一)科研人員在崗創業或兼職的,事業單位應與其變更聘用合同條款,明確約定在崗創業或兼職事項、期限、收益分配、成果歸屬等內容。如有需要,單位與科研人員、企業可簽訂三方協議作為聘用合同的補充條款。
(二)擔任單位正職領導的科研人員經批準可以兼任與本單位或者本人教學科研領域相關的社會團體和基金會等職務,但不得在企業兼職。擔任單位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的科研人員經批準可以在企業兼職但不得在兼職企業領取薪酬。擔任單位中層領導職務的科研人員,不得在兼職企業領取薪酬,按有關規定在兼職企業獲得的報酬,應全額上繳本單位,由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獎勵。沒有領導職務的科研人員兼職可以兼薪。
三、離崗創業是指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攜帶科研項目、成果或憑借自身專業知識離崗到企業開展創新創業或自主創辦企業。
(一)離崗創業人員應提出書麵申請,經單位同意,按幹部人事管理權限批準後離崗創業。離崗創業期限以3年為一期,最多不超過兩期。
(二)科研人員離崗創業期間,原聘用合同暫停履行。單位與離崗創業人員應簽訂離崗協議,就離崗創業事項、離崗期限、工資福利、社會保險、收益分配、成果歸屬等內容進行約定,明確離崗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並相應變更聘用合同。
(三)科研人員離崗期間,原單位保留人事關係,人事檔案由原單位保管,工齡連續計算,但停發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等工資待遇。離崗人員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審、按規定調整基本工資標準及晉升薪級工資、晉升專業技術崗位等級和參加社會保險等權利。離崗期間,原單位按本人離崗前一個月繳費基數為其繳交社會保險費、職業年金、住房公積金,其中個人繳費部分由離崗創業人員承擔。國家和省政策性調整工資時,相應調整繳費工資基數。
(四)離崗創業人員應每年度向原單位報告創業情況,參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意見由所在企業出具。考核結果由原單位確定,一般應定為合格等次,紀律或處分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離崗創業人員所占專業技術崗位數單列,其崗位數可用於其他在崗人員崗位晉升,在總崗位數有空缺的情況下,也可用於新聘用工作人員。期滿返崗後,按所聘崗位等級不降低的原則,結合個人條件及崗位空缺聘用至相應等級崗位,或按原崗位等級一次性超聘後再逐步消化。
(六)離崗期滿前一個月內,離崗創業人員應向原單位提出返崗書麵申請。到期返崗後,按所聘崗位同等條件人員確定工資待遇。離崗期限未滿提前返崗的,由單位與個人協商確定。
(七)未按規定提交返崗書麵申請,或者雖提交了返崗書麵申請但到期15日後無正當理由未返崗的,以及自願與單位解除人事關係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與其解除聘用合同,終止人事關係,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
四、擔任事業單位中層以上領導職務的科研人員(含“雙肩挑”人員)在崗創業或離崗創業,應辭去領導職務。在崗或離崗創業期間應聘在專業技術崗位上,若相應專業技術崗位無空缺,允許一次性超崗聘用後再逐步消化。在崗創業期限為3年,期滿後根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及實際情況安排使用。
五、兼職和創業期間科研人員發生工傷的,由原單位按規定申請工傷認定並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原單位可與兼職或創業企業約定補償辦法,兼職或創業企業應配合做好工傷調查核實工作。兼職和創業期間發生人員死亡的,由原單位按事業單位相關規定發放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但已享受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的不再享受喪葬費待遇。
六、高校、科研院所可以根據創新需要,設置一定比例的流動崗位,用於吸引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科技人才到本單位兼職。
(一)事業單位與流動崗位兼職人員應簽訂勞務協議,明確兼職期限、報酬、保密、成果歸屬等事項。兼職人員未參加社會保險的,事業單位應按規定為其參加企業社會保險。
(二)高校、科研單位吸引企業人員兼職的,可以適當增加工資總額,兼職人員的勞務報酬可在人員經費項目中列支。
(三)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職人員按有關規定被高校、科研院所聘用的,其兼職經曆以及企業所聘任的專業技術職務,可視為高校、科研院所評聘相應專業技術職務及專業技術崗位的資曆條件。
七、高校、科研院所應高度重視科研人員創新創業工作,按照本實施意見精神,製定本單位科研人員兼職、在崗或離崗創業的具體操作辦法。每年底填寫《廣東省高校科研院所兼職、在崗或離崗創業人員情況表》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
八、對於在實施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九、國家和省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本意見自2017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中共廣東省委組織部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 東 省 教 育 廳
廣 東 省 科 學 技 術 廳
廣 東 省 財 政 廳
201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