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參與廣東省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組織實施的若幹規定(試行)》的通知
時間:2019-02-22 09:06
來源:本網原創稿
【字體:大中小】
省直各有關部門,各地級以上市科技局(委)、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促進廣東省在形成全麵開放新格局上走在全國前列,發揮科技創新對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的核心推動力,實現創新要素自由流動和集聚,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聯合製定了《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參與廣東省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組織實施的若幹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科技廳 省財政廳
2019年1月16日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參與廣東省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組織實施的若幹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粵港澳科技創新協同發展,加快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助力港澳融入國家創新體係,就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港澳特區)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參與廣東省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以下簡稱省財政科技計劃)組織實施的相關事項,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港澳特區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以下簡稱港澳機構)可承擔省財政科技計劃項目,並獲得項目經費資助。
第三條 省財政科技計劃資助港澳機構的科研活動,一般應當公開發布項目指南,明確提出資助方式及鼓勵港澳機構參與申報的領域和方向。
第四條 優先支持港澳機構聯合廣東單位,按照指南要求牽頭或參與申報省財政科技計劃的相關項目。
鼓勵港澳機構牽頭聯合國際機構、國際科研團隊申報省財政科技計劃的相關項目。
港澳機構可牽頭聯合在港澳特區注冊的企業申報省財政科技計劃的相關項目。
第五條 港澳特區申報省財政科技計劃項目的具體機構,通過粵港、粵澳科技創新合作機製協商確定。港澳機構申報項目應按照省財政科技計劃的有關要求提交申報材料,根據港澳特區科研活動的實際支出情況提出項目經費需求,參加省財政科技計劃的項目評審,通過公平競爭獲得資助。
第六條 經評審立項的港澳機構牽頭申報的項目,應當由省財政科技計劃主管部門與港澳機構簽訂項目合同書,明確項目目標、研究內容、知識產權和成果歸屬、經費資助額度和支出內容等,根據合同書組織項目實施、開展項目管理;由廣東單位牽頭、港澳機構參與的項目,廣東單位也應與港澳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書,作為項目合同書的組成部分。
第七條 省財政科技計劃資助港澳機構的項目經費,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和向境外支付的有關要求,由省科技廳及時組織辦理資金支付手續。其中,由港澳機構與廣東單位聯合承擔的項目,項目經費可分別支付至港澳機構和廣東單位。
第八條 港澳機構承擔項目的過程管理、驗收評估、相關服務等工作,可由廣東項目管理機構組織開展,也可以委托港澳特區機構實施。委托實施的,應簽訂委托協議,確保管理和服務工作及時到位。
第九條 省財政科技計劃與港澳特區的科技計劃可通過聯合資助項目等方式,支持廣東與港澳機構加強betway亞洲官方 與交流。聯合資助與共同管理項目的具體方式通過粵港、粵澳科技創新合作機製協商確定。
第十條 省財政科技計劃主管部門可根據科技計劃管理製度、本規定和港澳特區的實際情況,對港澳機構申報、承擔項目的具體要求事項做出專門規定,並積極邀請港澳科學家參與省財政科技計劃戰略谘詢、項目管理和驗收評估等工作。
第十一條 現行省財政科技計劃相關管理製度限定項目承擔單位為廣東省內注冊法人機構的,按本規定拓展至符合條件的港澳機構。
本規定未盡事宜,執行省財政科技計劃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廣東省各地市財政科技計劃可參照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2019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促進廣東省在形成全麵開放新格局上走在全國前列,發揮科技創新對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的核心推動力,實現創新要素自由流動和集聚,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聯合製定了《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參與廣東省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組織實施的若幹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科技廳 省財政廳
2019年1月16日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參與廣東省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組織實施的若幹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粵港澳科技創新協同發展,加快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助力港澳融入國家創新體係,就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港澳特區)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參與廣東省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以下簡稱省財政科技計劃)組織實施的相關事項,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港澳特區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以下簡稱港澳機構)可承擔省財政科技計劃項目,並獲得項目經費資助。
第三條 省財政科技計劃資助港澳機構的科研活動,一般應當公開發布項目指南,明確提出資助方式及鼓勵港澳機構參與申報的領域和方向。
第四條 優先支持港澳機構聯合廣東單位,按照指南要求牽頭或參與申報省財政科技計劃的相關項目。
鼓勵港澳機構牽頭聯合國際機構、國際科研團隊申報省財政科技計劃的相關項目。
港澳機構可牽頭聯合在港澳特區注冊的企業申報省財政科技計劃的相關項目。
第五條 港澳特區申報省財政科技計劃項目的具體機構,通過粵港、粵澳科技創新合作機製協商確定。港澳機構申報項目應按照省財政科技計劃的有關要求提交申報材料,根據港澳特區科研活動的實際支出情況提出項目經費需求,參加省財政科技計劃的項目評審,通過公平競爭獲得資助。
第六條 經評審立項的港澳機構牽頭申報的項目,應當由省財政科技計劃主管部門與港澳機構簽訂項目合同書,明確項目目標、研究內容、知識產權和成果歸屬、經費資助額度和支出內容等,根據合同書組織項目實施、開展項目管理;由廣東單位牽頭、港澳機構參與的項目,廣東單位也應與港澳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書,作為項目合同書的組成部分。
第七條 省財政科技計劃資助港澳機構的項目經費,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和向境外支付的有關要求,由省科技廳及時組織辦理資金支付手續。其中,由港澳機構與廣東單位聯合承擔的項目,項目經費可分別支付至港澳機構和廣東單位。
第八條 港澳機構承擔項目的過程管理、驗收評估、相關服務等工作,可由廣東項目管理機構組織開展,也可以委托港澳特區機構實施。委托實施的,應簽訂委托協議,確保管理和服務工作及時到位。
第九條 省財政科技計劃與港澳特區的科技計劃可通過聯合資助項目等方式,支持廣東與港澳機構加強betway亞洲官方 與交流。聯合資助與共同管理項目的具體方式通過粵港、粵澳科技創新合作機製協商確定。
第十條 省財政科技計劃主管部門可根據科技計劃管理製度、本規定和港澳特區的實際情況,對港澳機構申報、承擔項目的具體要求事項做出專門規定,並積極邀請港澳科學家參與省財政科技計劃戰略谘詢、項目管理和驗收評估等工作。
第十一條 現行省財政科技計劃相關管理製度限定項目承擔單位為廣東省內注冊法人機構的,按本規定拓展至符合條件的港澳機構。
本規定未盡事宜,執行省財政科技計劃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廣東省各地市財政科技計劃可參照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2019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